员工提出辞职后,又反悔赖着不走,可以让他直接走人吗?
我刚入职就让公司摊上了劳动仲裁。
前段时间,我入职一家公司做HR,一位员工提交了辞职信,还说家里有事着急着走。
刚入职就给员工办理离职,对什么情况都不了解的我来说,是有挑战的,生怕出什么问题。我谨慎再谨慎,面谈、留人、确定离职日期……终于按部就班处理完了。
结果,没过两天,这位员工又找到我,说之前是一时冲动,现在不想离职了,要继续上班。我耐心告诉他,公司已经招到了接替的人,而且offer已经发了。他说自己还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如果非让他走,就属于违法辞退,他要去申请劳动仲裁。
这让我慌了神,如果硬让这位员工离职,他就要去申请劳动仲裁,告公司违法辞退;如果无故撤回已发出的offer,也有可能惹上劳资纠纷。以前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我根本不知道该怎么操作。
我想把这件事处理好。但思来想去还是没有头绪,只好去请教前辈,这位前辈对劳动法很精通。
“员工要离职,又出尔反尔说不走了,要是他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又要赔钱。这劳动法也太偏袒员工了吧。”我给前辈说。
前辈回答:“不一定,像你说的这种情况,公司不用赔钱的。”
“不用赔钱,怎么说?”我惊讶道。
前辈解答道:“因为劳动关系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所以不用给了,到时间给他正常办离职,他要是想仲裁就随他去。”
“什么叫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我疑惑地问道。
前辈告诉我:“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而劳动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一种。”
所以当员工行使解除权,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意思传达给公司后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劳动者不能单方撤销。通俗地说就是,员工想要辞职的意愿,以书面形式到达公司,就有了法律效力,员工不能再出尔反尔了。”看我还是有些似懂非懂,前辈给我详细解释了一下。
无论是公司方还是员工方,只要双方基于某份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就说明这份协议已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公司给员工发《辞退通知》,在发了通知后,又发现证据不足。这种情况下的《辞退通知》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后面再改就没有用了。员工可以用这份《辞退通知》发起劳动仲裁,公司就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
所以,在工作中要注意,
1、员工要离职,公司挽留下来了,那么员工提交的那份《辞职信》就可以不作数。其他任何情况下,员工提交的《辞职信》都具有法律效力。
2、公司发《辞退通知》时,一定要确保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公司不是违法辞退。需要额外注意的是,在劳动纠纷案件中,证人的效力是远不如证据的效力的,因为证人基本上都是公司的,所以仲裁员一般都会弱化证人的效力。并且,用劳动法合同法第39条与第40条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提前通知工会,如果公司没有工会,最好是通知上一级工会。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避免违法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