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事故主要责任,为何还被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单位后勤人员。某日上午到达单位后,接受领导安排去另一单位联系业务。途中,张某骑电动车与同样骑电动车的李某发生剐蹭,两人均受伤。李某是某公司保安,当日休班,正外出购买家庭生活用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事后张某和李某都申请了工伤认定。
处理结果
人社部门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李某不属于工伤。李某提出异议,认为承担主要事故责任的张某被认定为工伤,自己承担次要责任,却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样不公平。经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解释后,李某认可了工伤认定决定。
案例评析
李某提出异议,是因为其认为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即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或者火车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张某不应认定为工伤。
实际上,张某发生事故时不属于上下班途中,而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应该适用的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该条规定,劳动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工作,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这里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并不区分劳动者本人是否负主要责任,只要劳动者本人不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的,均可认定为工伤。
张某事故当天是因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去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联系业务。发生事故时,张某的工作行为还未结束,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此他所受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间接造成的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主次责任的确认不影响工伤认定结果。
李某在非工作日、非工作原因、非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事故伤害,明显不属于因工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