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再次入职,工龄如何计算?
陈某入职一家劳务公司,1年后因到外地当兵而离职,2年后又回到此劳务公司工作,第二次入职时仅签署了劳动合同。
1年后,因陈某多次旷工,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态度消极,公司将其辞退,并支付陈某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陈某多次向劳务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应为3个月的工资,劳务公司不同意支付,认为陈某当兵的时间不应计入工龄。
陈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要求3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问:陈某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答案:不能
裁判结果
审理机关经审理查明,陈某与劳务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签署的时间为2年,劳务公司主张陈某曾经高职,离职后二次入职的在岗时间为1年,工龄不应连续计算,但是劳务公司并无相关的证据证明陈某二次入职。
陈某称劳务公司要求其签署两份劳动合同,不知是何原因,而其在劳务公司的工作年限为3年,依照法律规定,劳务公司应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解除补偿金,因劳务公司举证不能,审理机关采信陈某的主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证据收集
本案中,如果用人单位保存了陈某离职的证明或者入职登记表,或者陈某在军队的相关书证,均可以证明陈某再次入职到用人单位的时间,从而使审理机关认定其工龄不能连续计算。
律师策略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以及工龄是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该案例中,劳务公司之所以败诉,也是因为劳务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陈某离职以及再次入职的主张。
那么,什么能够证明该主张呢?一般是离职手续,及再次入职的入职登记表,因为劳动者有不同主张时,劳动合同对入职时间的证明效力并不高,故可见《入职登记表》的重要性。
下面我们详细解析-下入职登记表的注意事项。
1、入职登记表的内容包含与入职员工有关的所有信息,比如个人身份信息。
学历信息,通信地址、 工作经历、直系亲属的联系方式等,而且必须要求劳动者详细塡写,不能疏漏,因为个人信息部分,包括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方便用人单位核查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通信地址便于用人单位在联系不上劳动者时下发各种通知或文件,而其直系亲属在用人单位的通知单上签字即表明已经送达给劳动者本人,故缺一不可 。
2、用人单位还需注意,入职登记表中的所有信息均应由员工本人塡写并签字确认。
3、入职登记表中还应表明如下条款:
入职登记表中劳动者所有填写的内容将会影响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该员工,如果发现员工填写的内容虚假,则可能因其欺诈而使得劳动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