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故意泄露商业机密为由解除合同合理吗?
基本案情:
庞某从事公司的战略规划工作,于2018年4月23日主动向公司递交辞呈,与公司约定于一个月后正式离职。而公司则在其离职期间,发现庞某将公司的机密材料私自保存,并违规复制大量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保密信息,且私下与公司客户直接进行沟通,为个人谋求商业机会。依据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于5月7日向庞某发出了《劳动合同终止函》,正式终止了与庞某的劳动合同。庞某则认为自己任职期间不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也并未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劳动仲裁:
庞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128,376元。
在仲裁委支持了庞某的请求后,公司不服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
一审期间,公司提供了庞某以个人名义联系公司客户谋求业务的证据。庞某在第一次庭审中否认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后,又在第二次庭审承认了进行邮件往来的客观事实,却辩称其中并不能体现招揽或获利行为。此外,公司提供了经过庞某予以认可的违规下载大量公司信息的相关证据。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纪为由与劳动者解约的,此举对劳动者而言,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处置,因此,用人单位对此应当谨慎而为,严格把控。用人单位不仅须举证证实劳动者存在违纪的事实,同时还应举证证实作出解约决定的程序合规。即便公司尚无证据证实庞某存在“要求公司的客户或潜在客户提供希望个人付费的专业服务”,庞某依然违反了双方合同中关于“不得直接或间接与甲方的客户以任何方式与其沟通”的约定。但尽管庞某的不当行为明显违反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却未在合同中对于违反保密义务该如何处置作出规定。另一方面,公司也无法证实庞某给公司造成重大伤害、使公司蒙受损失。
公司解约违法,故对其不同意支付解约赔偿金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诉情况:
公司不服,认为庞某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规章制度,泄露了商业秘密,严重侵犯了公司的知识产权,违反了劳动者应遵守的诚实信用义务和保密义务,也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虽然目前其行为尚未给公司造成可计算的重大损失,但对公司而言是一个重大的隐患,且给公司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对庞某在职期间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做了明确约定,其中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对公司的所有技术诀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业务计划及其他经营信息,未经公司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以上保密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招揽或企图招揽公司的客户或供应商,或以任何方式与其沟通。这些约定是庞某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尽的基本合同义务。同时,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也明确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内部规定,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合同。根据一审所查明事实,庞某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客观存在,该行为已构成对劳动合同的根本性违约。因此庞某以损害后果尚未发生为由主张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难以采纳。
二审结果: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无需向庞某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