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可申请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2023-5-29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江某到商贸公司从事低温奶业务员工作,商贸公司未为江某参加职工工伤保险并未缴纳工伤保险费。2014年3月18日10时20分,江某前往市区超市送货途中,与货车发生碰撞致伤,后经交警认定:江某对该交通事故不负责任。

2015年6月24日,经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认字(2015)292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江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被认定为工伤。2016年5月20日,经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宜工鉴字(2016)388号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江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伤残九级。

案例图2.jpg

律师分析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第七条规定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某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拒绝支付江某的先行支付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其不履行法定的给付义务是违法行使职权且明显不当,应该依法予以撤销并诉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江某接受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决定对某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起行政诉讼。

承办律师于2018年1月2日代理江某向某区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关于江某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答复》,并先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摄图网_501594640_wx_法官法槌和法律文件(企业商用).jpg

法院裁决

某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皖0802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认为:第一、职工发生工伤后,若因用人单位未参保导致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保险待遇,则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是赔偿主体。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第二、因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比中止执行文书更能表明江某难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先行支付的情形;第三、某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没有履行向用人单位书面催告的义务,且作出答复时间超过《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期限,行政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某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的《关于江某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答复》。二、某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履行先行支付江某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具体项目和数额由某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法核定。三、驳回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4月17日,某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就此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8年7月3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承办律师代理江某向某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要求,某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法支付了江某工伤保险待遇5万余元。

二维码.jpg

关联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