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消极怠工,公司如何固定证据合法解除?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9日,屈某某入职重庆某公司处,由重庆某公司派遣至南京某公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每月休息4天,上班时间在线时长需达到8小时。2020年10月11日,重庆某公司与屈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屈某某工作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收到一次书面警告后,再犯可受书面警告的错误的,重庆某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2022年1月1日、3日、5日、8日、11日,屈某某在线时长内将运营车辆停在高速路上(或附近)未移动。鉴于上述情况,屈某某的直接领导卢某通过微信向屈某某发送《违纪约谈通知书》和《一般违纪书面警告通知书》,要求屈某某到指定地点进行违纪行为核实面谈并就订单异常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屈某某仍未改正。2022年1月20日,重庆某公司经其工会委员会同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向屈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嗣后,屈某某经仲裁后起诉至法院,要求重庆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并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屈某某于2022年1月1日、3日、5日、8日、11日在线时长内将运营车辆停在高速路(或附近)未移动。屈某某作为有接近两年运营经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理应知道系统的派单规则,知道车辆在哪些区域获得订单的几率大,而屈某某在系统长时间未派单的情况下,既未移动车辆以提升派单几率,亦未联系重庆某公司寻求工作指导或询问原因以确认是否系统故障,屈某某连续、长期以消极的方法不认真工作,严重消极怠工,造成未完成工作任务,重庆某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屈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是其履行劳动合同的最基本义务。劳动者因消极怠工未完成工作任务,经用人单位提示后,仍未改善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22)渝0103民初11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