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配合交接员工真的可以采取延发工资的方式吗?

2019-7-22

常言道,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行万里路不如阅人无数。HR在招聘工作中,除了阅人更要识人。一旦识人不明,出现不良员工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就是大问题了。

有的员工闹情绪或者出现离职时候不配合工作交接的情况是HR最棘手的情况之一。当出现这一情况,有的公司采取延发工资或者少发、不发工资以应对,这样的方式对吗?

本文带你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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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除《劳动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定外,针对某些特殊岗位的员工还有更明确的专门立法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的法定义务,如《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不过,面对屡屡发生的离职员工不办理工作交接情形,实务中,用人单位将需要更多的“办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证必要时刻能够尽可能地促使员工配合履行办理工作交接的法律义务。

是否可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50条在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是员工法定义务的同时,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可见,拒付经济补偿金本身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然而拒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提供给用人单位仅有的制衡手段,如员工无经济补偿,则用人单位还需要寻找其他的替代手段。

能否暂缓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暂缓办理这些事项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劳动者在新雇主处入职,所以对于想要尽快入职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会形成一定的压力,并促使劳动者办理交接。

但从法律规定而言,《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用人单位在使用此措施时需要谨慎操作,控制法律风险。

具体而言,用人单位需要注意:

a. 用人单位的离职交接要求的具体事项具有合理性;

b. 控制“暂缓“时间不要超过法定时限,如果暂缓并未能促使员工配合交接,那么仍然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为宜。否则,员工将可能得以主张用人单位的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

实践中不乏用人单位长时间拖延办理离职手续,导致员工成功主张赔偿的案例。员工提出的损失赔偿可能包括失业、医疗、生育保险的损失以及未能入职下家雇主的潜在收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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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暂缓支付未结费用?

拒付经济补偿金对很多员工并不适用!那么,公司是否可以选择暂缓或不支付其他未结费用呢?如最后一个月工资、年休假补偿、奖金、报销款项,是否可以等到办理工作交接完毕再支付?

从法律规定来看,此种做法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首先,《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并未涉及工资、报销等事宜。

其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再者,《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未休年休假补偿属于公司应当在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结清的款项。

可见,公司拖延支付工资会有违法风险。

当然,暂缓支付工资在实践中确实对促使员工办理交接起到一定的作用,用人单位可以考虑采取一定的变通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其一,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对离职工资约定结算办法和支付时间、损失赔偿扣款。

其二,完善奖金制度。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但是往往很多用人单位的奖金均是基于奖金政策发放的。

其三,完善报销流程,将报销作为离职交接的内容之一。报销款项作为员工已经因公支出的费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是缺乏法律依据以及合理性的。不过,用人单位对报销材料按照流程进行审核和支付却是理所当然的,任何不符合报销流程、未审核完毕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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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直接向员工主张损失?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所以如果公司可以举证员工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要求员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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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实际情况而言,多数情况下是没有办法给未交接员工定性损失赔偿标准的。

例如:某员工因为离职时未妥善交接客户信息,导致公司未能获得该客户的收益,这样的潜在收益损失很难被认定为直接损失,更无法对员工要求赔偿。

所以,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公司需要有直接损失的界定举证,以下几点用人单位可以注意下:

1. 量化损失并提供支持文件 – 如实际承担了违约金、支付了罚款的凭据、雇佣第三方替代离职员工履行职责的支出、甚至是用人单位为了让其它员工履行离职员工职责而支出的加班费、与客户之间的沟通记录等;

2. 反复催告员工履行职责并告知其可能产生的损失 – 用人单位反复催告并明确后果而员工仍然怠于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员工的过错会更加明显,这会为用人单位在处理后续争议时带来优势;

3. 积极避免损失并保存证据 – 很多时候,之所以损失无法被认为是离职员工直接导致的, 往往是因为用人单位方面很大程度上也没有尽可能采取行动避免损失或采取了行为却无法举证。

4. 事先约定 -如在合同中约定“不办理工作交接的,用人单位委托其他人或机构代理这些工作的费用或安排其他员工加班的加班费将被视作为不办理工作交接的损失”,这将为用人单位主张损失提供更多的约定依据。

随着人才流动的常态化,新员工入职,一些老员工离职已经是很正常的现象。维护好员工劳动关系,顺利解除劳动关系将是考验HR的关键指标。上述方法只是经验之谈,实际中会存在各种状况,归根结底还是保护好员工利益才是维护公司利益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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