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春节值班时打网球死亡是否属工伤?

2023-2-1

基本事实

刘某系罗某的妻子。罗某生前系甲公司职工,职务为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分管技术、质量、能源、环保、计量、信息化等工作。2019年2月9日(农历元月初五),按甲公司值班安排,该日由罗某值班,到公司值班时间为上午8时15分至下午17时30分。当日中午12时20分,罗某在柳钢技术中心网球场参与职工自发组织的网球运动过程中突发意识障碍摔倒在地,经“120”急救医务人员现场抢救后转至柳钢医院急诊科继续抢救,于当日15时20分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甲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予以受理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3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某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也不视同工伤。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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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综合各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及全案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罗某的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视同工伤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从该条立法本意来讲,本身已对劳动者作出了倾向性保护,故对适用条件不宜作扩大理解,视同工伤的认定应当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情况紧急、直接送往医院抢救或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条件。工作时间是指职工正常的工作时间、值班时间、加班时间及必要的工作准备时间。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2019年2月9日,按甲公司春节值班安排,该日甲公司领导层由罗某值班。根据节假日值班工作要求,值班人在值班当日不按行政班上下班,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到公司值班时间为上午8时15分至下午17时30分。罗某当日突发疾病时间为中午12时20分,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20分死亡,罗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时间在其值班期间。工作岗位指职工的本职工作岗位、领导安排的临时工作岗位及因为正常生理需求而暂时出现的地点。本案中,当日罗某系甲公司最高级别的值班领导,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可以在办公室值班,也可以根据需要在甲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巡查。罗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时间在其值班期间,但经柳州人社局对甲公司员工的调查显示,罗某突发疾病时是在网球场参与职工自发组织的网球运动,是其自发行为,与其值班工作岗位、工作任务无必要的关联性,故罗某突发疾病死亡不满足视同工伤条款中“工作岗位”这一要件。因此,罗某的死亡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柳州人社局依照其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及综合其收集的证据认定罗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也不视同工伤,并无不当。

综上,柳州人社局作出的3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刘某要求撤销柳州人社局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3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柳州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请,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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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罗某突发疾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的问题。在案证据可证,2019年2月9日,按甲公司春节值班安排,该日甲公司领导层由罗某值班。根据节假日值班工作要求,值班人在值班当日不按行政班上下班,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到公司值班时间为上午8时15分至下午17时30分。罗某当日突发疾病时间为中午12时20分,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5时20分死亡,罗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时间在其值班期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从该条立法本意来讲,本身已对劳动者作出了倾向性保护,故对适用条件不宜作扩大理解,视同工伤的认定应当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情况紧急、直接送往医院抢救或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条件。工作时间是指职工正常的工作时间、值班时间、加班时间及必要的工作准备时间。工作岗位指职工的本职工作岗位、领导安排的临时工作岗位及因为正常生理需求而暂时出现的地点。本案中,事发当日罗某系甲公司最高级别的值班领导,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可以在办公室值班,也可以根据需要在甲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巡查。罗某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时间在其值班期间,但经柳州人社局对甲公司员工的调查显示,罗某突发疾病时是在网球场参与职工自发组织的网球运动,是其自发行为,与其值班工作岗位、工作任务无必要的关联性,故罗某突发疾病死亡不能同时满足视同工伤条款中“工作岗位”这一要件。因此,罗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据此,柳州人社局依照其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及综合其收集的证据认定罗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为工伤,也不视同工伤,并无不当。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某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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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认为

关于罗某突发疾病是否在工作岗位上的问题。本案中,罗某系当日甲公司值班领导,其可以在办公室值班,也可以根据需要在甲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巡查,或前往合理的生理、生活需要的延伸区域。根据甲公司员工的证言,罗某突发疾病时是在网球场参与职工自发组织的网球运动。刘某和甲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网球运动系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故不属于值班工作的范围,与其值班工作岗位、工作任务无必要的关联性,罗某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条件。因此,柳州人社局作出3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正确的。

综上,裁定如下: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案号:(2020)桂行申572号

子非鱼小编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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