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某配送站聘用于某为全职外卖配送员,于某每日通过某外卖APP的骑手端打卡考勤,每月25日,配送站将工资以支付宝转账形式发放。
2022年4月4日,于某在配送外卖过程中与王某相撞,交管部门认定于某负全责。王某为索要赔偿起诉至法院,法院以于某为配送站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王某损害为由,判决由配送站作为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7月30日,于某辞职,配送站以其给单位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为由,拒绝支付6月、7月的劳动报酬共计5588元。于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配送站支付两个月的劳动报酬。
争议焦点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配送站给付劳动报酬5438元,其余部分作为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
案例分析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劳动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两种情形下的“劳动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在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入职其他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宜裁决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企业在享有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获取利益的同时,即应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因此,劳动者因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失应纳入企业的经营风险范畴,由企业负担。
观点二认为,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应限定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理由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因此,实践中,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如劳动者因故意、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则基于公平原则,劳动者亦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仲裁委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即认定劳动者应在一定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原因如下: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这证明于某的行为存有过错,应为自己的过错担责;送餐行业具有一定特殊性,配送员在工作过程中始终需要参与公共道路交通,由其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有利于敦促其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由此可见,司法机构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应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关系;发挥司法的教育、引导职能,促使用人单位加强工作纪律教育,督促劳动者安全合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