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支付高提成,公司不得出尔反尔
与员工约定高提成工资后,因销售市场变化,公司能否单方面决定不再发放员工的高提成工资?
基本案情
半年前,为激励销售人员全力打开销路,销售员黄先生所在公司决定将每单的提成比例由原来的3%提高到6%,并写入了与他协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后来由于市场需求出现变化,公司产品现货销量与订单量激增,黄先生的提成工资可观。但是,公司却于近日单方决定恢复3%的提成比例制度,并通知黄先生,他已经领取的超过3%的提成部分也要交回公司。这令黄先生十分不解。他想知道,公司的做法对吗?
法律分析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公司无权单方下调提成比例。提成比例属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及内容,对其进行下调,无疑是对该条款及内容的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公司已通过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提升了提成比例,在未与黄先生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公司不得私自无故下调。
如公司单方强行降低提成比例,则属于克扣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公司私自下调提成比例,甚至对黄先生已经领取的超过3%部分也要求追回,属于无正当理由克扣员工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因此,如果公司真的这么做,黄先生可以向公司提出异议,如公司坚持违法行为,则黄先生可以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