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疫情期间,协商未果公司可单方安排年休假吗

2022-12-6

案情简介

某系某科技公司员工,于2016年9月入职,担任品控部主管,月工资为15000元。自2018年1月开始,张某每年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该公司主要业务为二手车在线交易,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自2020年春节以来,公司业务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在安排张某休完此前积攒的调休后,科技公司通知张某自2020年2月17日至28日休2019年剩余5天带薪年休假及2020年5天带薪年休假。2020年4月24日,科技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5月7日,张某提出仲裁申请,以科技公司强制安排休带薪年休假违法应属无效为由,要求支付2019年、2020年共计10天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13793元(15000元÷21.75天×10天×200%)。

处理结果:仲裁委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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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从上述条文可知,对当年(或跨1个年度)具体休带薪年休假的方案,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未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决定如何安排休带薪年休假。科技公司在生产经营困难时期统筹安排张某休带薪年休假并无不妥,且足额支付了休假期间的工资,故仲裁委依法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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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提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中规定:“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可将新冠肺炎疫情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用人单位在统筹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时,应依法履行协商程序,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尽可能考虑、照顾到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并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应准确理解法律和政策规定,积极接受用人单位的休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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