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合并,员工坚决不同意调岗构成严重违纪吗?(二审)

2022-10-14

案情简介

欧阳客于2007年10月12日入职苏州某机械公司,2017年7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欧阳客从事生产管理岗位工作,并约定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将欧阳客调整到相似或相近的工作岗位上,欧阳客无正当理由应该服从;如果公司的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欧阳客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

2018年11月1日前,欧阳客在公司担任物料管理课代经理职务,从事物料课管理工作。

2018年11月1日,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总经理通过邮件向全体员工通知物料管理课与售后服务部管理部门合并,原物料管理课的物料管理业务合并至生产管理部,物料管理的部分职能和人员,转移到生产管理Part,物料管理和AM仓库管理的所有技术职员均并入仓库管理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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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5日,公司向欧阳客发送工作岗位的《沟通函》,内容如下: 

1.自2018年11月1日开始,公司物料管理部门和AM仓库管理部门合并。新成立的部门为仓库管理部门,原物料管理部门和AM仓库管理部门均撤销。由此,原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已经发生重大改变,相关的业务和人员需要重新安排;

2.作为原物料管理部门的管理者,你需要重新安排工作; 

3.此前,从10月末开始,HR代表公司和你进行了多次沟通。你希望从事品质经理的岗位,但是考虑到你英语能力、沟通和协调能力及专业技术能力等方面还有欠缺,因此,公司认为目前该岗位并不适合你,公司提供以下建议:1)市场品采购:考虑到你在采购方面的丰富经验,公司希望你可以暂时先负责新产品导入的相关工作,此后再转市场品采购的岗位;2)物料管理:继续从事物料管理方面的工作;3)、调岗前后,你的等级、薪资、福利、劳动合同期限等均保持不变。对此,请慎重考虑并尽快做出答复,请在12月27日以前,将您的选择反馈给公司,如果逾期不提供反馈,则表示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工作岗位)的变更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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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公司向欧阳客发送《调岗通知书》,内容如下: 

1.自2018年11月1日开始,公司物料管理部门和AM仓库管理部门合并。新成立的部门为仓库管理部门,原物料管理部门和AM仓库管理部门均撤销。此后,原物料管理部门的业务中,仓库管理的内容转入仓库管理部门,物料管理的业务并入生产管理部门;

2.作为原物料管理部门的管理者,你的业务内容也相应的发生变化;

3.从2019年1月1日开始,你随同物料管理的业务一起转入生产管理部门,向褚小平经理报告,并继续负责原物料管理范畴内的部分业务;

4.调岗前后,你的等级、薪资、福利、劳动合同期限等均保持不变。以上,请知晓,并准时去新部门报到。褚小平经理会具体安排您的业务。

欧阳客收到通知后,不同意公司的岗位调整安排,也未去生产管理部门报到。

2019年1月4日,公司向欧阳客发送《处分通知书》,因欧阳客拒绝继续从事原物料管理范畴内的相关工作(担当岗位:物料管理),未到生产管理部门报到,已违反《员工手册》的乙类违规行为:拒绝听从主管人员或上级指挥、监督(抵制违规、违法指挥者除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019年1月8日,公司再次向欧阳客发出《处分通知书》,因欧阳客在上次处分后仍然拒绝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违反《员工手册》的丙类违规行为:一年内,已有过一次乙类违规行为,又做出任何违规行为的。按照处分规则中处分分类的第3类,凡作出丙类违规行为者,将受到削减奖金处理。给予削减奖金30%的处分。

2019年1月10日,公司最后一次向欧阳客发送《处分通知书》,明确因欧阳客拒绝接受该项工作安排,已于2019年1月4日、1月8日两次批评教育,并进行处分,但仍然拒绝。故根据《员工手册》规定,构成严重违纪,给予员工欧阳客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公司已就上述解除事宜告知工会。

欧阳客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5日裁决公司支付欧阳客经济补偿金246165.63元。

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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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公司已就调整岗位与欧阳客进行过充分合理的沟通协商,欧阳客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以欧阳客多次拒绝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欧阳客的工作岗位,而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部门合并,调整组织架构是公司的自主商业行为,公司撤销欧阳客的岗位系公司主观上的经营政策调整,并非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与欧阳客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因生产经营,可以调整欧阳客到相似或相近的工作岗位、欧阳客愿意服从。表明公司可依据合同约定,公平合理地调整欧阳客的工作岗位。而公司就调岗与欧阳客协商沟通,提供多个岗位供欧阳客考虑,并告知岗位的具体工作内容、职责等情况,承诺级别、薪资待遇水平无变化,且提供的岗位中与欧阳客此前的工作岗位存在关联,表明公司已就调整岗位与欧阳客进行过充分合理的沟通协商,但欧阳客仍予以拒绝。欧阳客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据此解除与欧阳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就解除依据,欧阳客已签收员工手册,员工手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管理依据,且欧阳客的行为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公司据此解除与欧阳客的劳动合同,依据充分。

4、就解除程序,公司就工作安排与欧阳客多次沟通,且就处分进行讨论决议,并就解除事宜告知工会,已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性义务。公司解除与欧阳客的劳动合同,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并履行法定程序,系合法解除。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欧阳客经济补偿金246165.63元。

欧阳客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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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

公司调岗具有合理性,欧阳客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构成严重违纪

二审法院认为,在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前提下,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关于岗位调整,欧阳客认可公司因部门调整导致欧阳客工资岗位消失。公司对欧阳客工作岗位作出适当调整,具有合理性,也未违反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约定。

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因生产经营,可以调整欧阳客到相似或相近的工作岗位,欧阳客愿意服从。公司就调岗与欧阳客协商沟通,提供与欧阳客之前岗位相关联的岗位备选,并承诺级别、薪资待遇水平无变化,岗位调整并无不当,欧阳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欧阳客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工作,构成严重违纪,公司解除有据,程序合法,对于欧阳客上诉请求,本院碍难支持。

综上所述,欧阳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9)苏05民终10689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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