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虚报婚姻状况及配偶信息,法院:公司解雇合法!
案情简介
2008年2月25日,马蓉入职斯多利公司。
2014年1月21日,公司与马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马蓉从事销售工程师岗位,基本工作地点为济南。
2014年9月26日,马蓉签署员工手册收阅确认书,员工手册中载明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包括:员工虚报个人资料或者信息的;未经披露并获得批准,有近亲受雇于相关客户、供应商、承包商、厂商或顾问公司,而做出合作之商业决定。
2015年3月20日,公司提供一份员工基本资料表要求马蓉填写,马蓉在员工基本资料表中填写婚姻状况为已婚,配偶信息栏填写了宋某某。
2016年8月31日,公司向马蓉下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以其虚报个人婚姻状况及配偶信息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与马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马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2556.4元。
2016年9月18日,马蓉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63628元及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仲裁委不予受理。
马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33180元及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18510元。
一审判决
马蓉在2015年3月20日填写员工基本资料表时婚姻状况及配偶信息不属实,符合员工手册中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6月27日,马蓉离婚。2015年3月20日,马蓉处于离异状态,但马蓉填写的员工基本资料表中配偶姓名为宋某某。
一审法院认为,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马蓉告知,对其具有约束力,马蓉在2015年3月20日填写员工基本资料表时婚姻状况及配偶信息不属实,确属员工手册中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故不属于违法解除。
对于马蓉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3318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公司依据上述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故对于马蓉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1851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员工上诉
我处于离异状态,填写配偶为宋某某,我没有欺骗公司的故意,这样做是有苦衷的
马蓉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2015年3月20日,我处于离异状态,但填写的员工基本资料表中配偶为宋某某,从字面上看配偶信息栏应是无。之所以如此,我从没有欺骗公司的故意,确实是有苦衷。我2007年结婚,2010年生子,2014年6月27日离婚。2008年1月15日入职时已如实填写了员工基本资料,入职7年后莫名又让填写。恰逢离婚不久,加之好强,不想让同事知晓离婚。同时也担心知晓的人不经意传到孩子,影响孩子身心成长。作为一名老员工,认为在配偶栏只要填写一个人名就可以规避掉上述顾虑,对公司也无任何不利影响和伤害,就任意写了一个名字。
我在员工基本资料表婚姻状况及配偶信息栏填写了宋某某,并不是劳动合同法上的“欺诈、虚报资料或者信息”,未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和伤害,也未因此得到特殊关照和利益。纵观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欺诈、虚报个人资料或信息的认定,一般指入职时在学历、工作经历等与知识、能力相关的因素上欺骗用人单位,从而使用人单位形成错误认识而录用。即使入职后填写了不实资料或者信息,但只要不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又未对用人单位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和伤害,也未因此而从用人单位得到任何特殊的关照和利益,就不构成劳动合同法上的欺诈、虚报资料或者信息。我入职时如实填写了基本资料,充分履行了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说明义务,公司是依据入职时如实填写的基本资料来判断我的学历、能力、经验等从而录用。我入职近9年来,一直勤奋工作,作出了较大贡献,从我一直没离开公司,公司对我薪酬逐步提升,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印证。公司对我能力和人品是充分认可的。
一审明显只看员工手册的“皮囊”,不顾其“本质”,员工手册不能作为本案裁判依据。一审认为“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马蓉告知,对其具有约束力”。一审望文生义,根本就没有考虑员工手册内容既要合法,还要合理,更要考虑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不是随意妄为,而是有法律边界的。员工手册规定“虚报个人资料或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入职时向公司提供的个人学历、工作经历、身体健康状况、职称、是否有朋友或亲属在公司任职等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从该规定看,一是没有规定“员工基本资料和配偶信息栏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字面虚报”属于虚报个人资料或者信息;二是虚报个人资料或者信息的本意指:入职时欺骗公司,导致公司形成错误认识而录用。而我入职时如实填写了基本资料和信息,公司是基于真实的资料和信息而录用。
公司答辩
你隐瞒配偶信息是有目的的,公司解雇你是合法的
公司答辩称马蓉所有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理由如下:
本案中马蓉提供的虚假信息主要涉及配偶信息,在2008年入职时其隐瞒了结婚的情况,在员工登记表中只写了父母及弟弟的情况,期间其配偶成立了XX公司并作为股东,而该公司之后归属于马蓉,作为经销商进行管理,日常工作中存在自我交易行为。一审公司也提交了证据,马蓉的曾用名为马小蓉,其隐瞒配偶信息显然属于严重利益冲突行为。且在其填写的员工基本材料表中也明确“所填写信息均属实,如有隐瞒愿接受公司的处分。”马蓉随意写了宋某某的名字为配偶,实际隐瞒了真正配偶作为经销商的事实,显然具有明显恶意。
一审中公司也提出在XX公司另一股东叫徐蓉,还有一个叫徐某某的人员。实际上徐蓉即马蓉,徐某某是其亲弟弟,其在生活中有时叫徐蓉有时叫马蓉,一审依照马蓉提供虚假材料而认定公司合法解除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
马蓉2015年3月20日填写的员工基本资料表,婚姻状况及配偶信息不属实,属员工手册中虚报个人资料或者信息,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工作性质及特点,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对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
本案中,公司员工手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014年9月26日,马蓉签署了员工手册收阅确认书,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则应当自觉遵守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根据员工手册第12.9.4的规定,虚报个人资料或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入职时向公司提供的个人学历、工作经历、身体健康状况、职称、是否有朋友或亲属在公司任职等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违纪行为,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马蓉2015年3月20日填写的员工基本资料表,婚姻状况及配偶信息不属实,属于上述员工手册中虚报个人资料或者信息,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因此与马蓉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马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与马蓉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日通知,故对于马蓉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1851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正确,本院以维持。
综上所述,马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7)鲁01民终8637号(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