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资和实发工资不一致有什么风险
最近小编逛知乎,发现有好些刚入职的朋友,对于劳动合同里的工资说明,有各种各样的疑问,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合同工资和实发工资不一致。
有网友分享称,自己刚参加工作,入职一家公司,谈的工资是5k一个月,部门领导同意了,也入职了。
但是一周后签订劳动合同,却是写的基本月薪2300元,其它的工资老板说会综合各种绩效单独再发给我,毕竟自己刚来甚么都不懂,这样的劳动合同OK吗?对自己收入有没有影响呢?万一以后去仲裁,自己能获胜吗?
看来这位朋友心思也很缜密,想的东西也很多,也有点基本的法律意识。
下面小编就来说下合同工资和实发工资不一致的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公司都是这样操作的: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较低的工资标准(大多数都是约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又约定发放另外一个较高的工资。
而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操作,主要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规定的以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加班费等责任。但这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员工真要计较起来,企业还是得必须按照实际工资来作为基数给员工支付相应的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银行流水记录等证据证明企业发放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一致的,一旦发生纠纷,不管是仲裁机构也好,人民法院也罢,一般都会支持以实际工资为准。
像这种类似的情况,以前小编也给大家科普过好几篇推文,结果都是企业落败为主。
这里再给大家说一下虽然很不提倡,但实际又真实存在情况: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约定不明要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有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能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若是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那么就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企业无故克扣工资或拖欠工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资关系员工切身利益,一张小小的工资条,员工千万不可大意,该让企业给你的就让企业必须提供,事关以后的争议处理。
工资条的秘密,你懂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