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本身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以合同形式确立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本人,另一方是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
(3)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职业上的从属关系,即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后,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用人单位有权指派劳动者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任务。这种职业上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点之一。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即双方当事人既是劳动权利主体,又是劳动义务主体,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义务完成工作任务,遵守本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享受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
实务中,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通常将两份合同文本都收走,不交付给员工。这种现象十分普遍。
尽管从管理的角度看,这种土办法一定程度上的确有效,但从法律角度看,合同签了不给员工,其实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并由双方各执一份。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不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情况,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至于赔偿责任,实务中基本上难以支持,主要是不给劳动者持有劳动合同并不一定会给劳动者造成实质损害,劳动者也难以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
从以上规定可知,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各执一份。交付劳动合同文本给员工,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果单位违反该项义务不交付合同文本的,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监察处投诉,要求责令改正。若因此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员工还有权向单位索赔。
不给劳动者持有一份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但有一点需高度明确:合同签了没给员工,不等于单位没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签了不给员工,虽不会产生2倍工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因单位的过错,没有交付合同文本交付给员工,导致员工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发生经济损失的,单位可能会面临员工的索赔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