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网络主播、网约司机,能确认劳动关系吗
为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履行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全国总工会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外卖配送员刘某与某配送中心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案情简介
刘某到某配送中心担任E平台外卖送餐员,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后刘某在派送途中受伤,配送中心为其出具《工作证明》和《误工停发工资证明》。刘某请求认定工伤,配送中心认为刘某是E平台注册骑手,否认劳动关系。刘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后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点评
杜伟(第五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刘某接受配送中心考勤管理和工作安排,按月领取工资。交通事故后,该中心开具的《工作证明》和《误工停发工资证明》都记载刘某是其员工,故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外卖配送员胡某某与某信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案情简介
某信息公司与某快递公司签订配送代理合作协议,由快递公司经营配送业务。胡某某在快递公司外包给M公司的配送点从事送餐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因送餐途中受伤向信息公司请求认定工伤。信息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胡某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未认定劳动关系。
点评
陆敬波(第五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胡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从信息公司领取劳动报酬、接受该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对胡某某进行管理和发放工资仅与M公司有关联。信息公司与快递公司系合作关系,快递公司与M公司系承包关系,无法认定胡某某与信息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案例三:外卖配送员周某与某信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案情简介
周某是某信息公司开发运营的A平台注册骑手,后自行转向B平台注册,《B平台用户协议》明确“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雇佣关系”,同时不限工作区域,不提供劳动工具,不支付底薪,只计算提成,骑手自由抢单。周某在送餐途中受伤,向信息公司请求认定工伤,信息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周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未认定劳动关系。
点评
陆敬波:《B平台用户协议》明确平台与骑手不成立劳动关系,周某已阅读知晓。平台不规定出勤时间、不分配工作任务,足见信息公司并未对骑手进行劳动过程管理,对骑手顾客满意度、投诉等问题进行管理,属业务质效管理,与劳动法上的用工管理有根本区别。
案例四:网约车司机刘某某与某科技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案情简介
刘某某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约车平台注册成为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平台《专快车服务协议》约定公司与所有网约车司机仅存在挂靠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某在驾驶注册车辆内突发疾病死亡,其近亲属为认定工伤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刘某某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诉至法院。法院未确认劳动关系。
点评
董梅(第五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科技公司要求司机统一着装、接受培训、服务被投诉受处罚等是保证服务质量的必要规范,不足以认定对司机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刘某某可自主登录平台接单,所得报酬由自主选择的接单量确定,难以认定与科技公司存在经济和人身从属性。
案例五:网约车司机许某某与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案情简介
许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网约车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公司轿车租赁给许某某,并明确约定了租金、租期等。后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关系。许某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报酬和赔偿金等,后诉至法院。法院未认定劳动关系。
点评
黄乐平(第一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某公司与许某某签订的《网约车租赁协议》约定许某某可自行掌握工作时间及是否接单,获取酬劳亦非从公司处领取,许某某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对公司依附程度较弱,不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
案例六:货车司机吴某与某物流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起吴某驾驶某物流公司货车送货,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20年5月吴某发生交通事故,向物流公司认定工伤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后诉至法院。法院未认定劳动关系。
点评
时福茂(第二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吴某与物流公司按比例分配收入,且吴某不需接受物流公司的考勤和规章制度约束,故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意义上的经济和人身从属性。
案例七:货车司机谢某与某集团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案情简介
谢某在某集团公司驾驶公司名下车辆从事毛鸡运输,工作中需佩戴公司发放的《车队司机出入证》并遵守公司规定和员工守则。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19年底谢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离职,要求集团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集团公司以畜禽运输不是其业务范围、系运输业务外包方聘用管理谢某为由否认劳动关系。谢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会保险等,后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认定劳动关系。
点评
时福茂:集团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畜禽饲养、收购、屠宰加工和销售,畜禽运输是开展业务的必要辅助性内容,因此谢某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谢某驾驶的车辆归属以及工作中须遵守的有关要求,均体现其实际受到集团公司用工管理。故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八:网络主播汪某某与某珠宝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案情简介
某珠宝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电商平台直播合作协议》,约定科技公司为珠宝公司在F平台开设直播间,珠宝公司提供商品并自行雇人直播售卖。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岑某某通知汪某某面试F平台主播工作,双方通过微信约定底薪、提成比例和工作时间等,未订立劳动合同。汪某某与科技公司签订《主播保密协议》,每月收入由岑某某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支付。后汪某某离职并要求支付提成等,珠宝公司称汪是科技公司员工,否认劳动关系。汪某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汪某某与珠宝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点评
黄家焱(第五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凭书面协议内容进行推定,而应依据实际用工管理情况综合判定。汪某某是由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招聘、安排工作,且支付劳动报酬,证明其接受珠宝公司劳动管理,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九:网络主播许某某与某传媒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案情简介
许某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经纪合约》,约定为签约艺人与经纪公司关系,传媒公司每月按比例支付直播劳务收益(主要通过粉丝打赏获得),有权监督审查许某某行为。许某某在第三方平台上直播,直播间由传媒公司注册。后许某某以传媒公司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等,传媒公司称双方系合作关系,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未认定劳动关系。
点评
吴胜利(第六届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双方签订《主播经纪合约》而非劳动合同,约定建立经纪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许某某直播所在平台既不为传媒公司所有,直播内容也不属于公司业务事项,双方按比例分配收益,即使公司基于合约对许某某进行必要管理,也不足以认定构成劳动关系中的人身隶属和经济从属关系。
案例十:网约厨师张某与某信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信息公司运营的APP平台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未签劳动合同。数月后张某主张信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信息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张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点评
时福茂:双方虽签订《合作协议》,但仍应审查事实上是否构成劳动关系。APP平台对张某进行指派、调度及奖惩等,按月发放报酬,表明张某受信息公司的劳动管理,双方具有较强的从属关系,这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