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公司有这些规定吗?10大员工签字也无效的条款,千万别被坑
1:迟到一次,罚款100元
迟到罚款、早退罚款、旷工罚款、吸烟罚款……各种罚款,为什么企业总是动不动就爱用罚款来管理员工呢?用人单位的回答是“如果不罚款,员工不肉疼,罚款目前看是最有效的管理手段之一。”
那么,罚款到底能不能成为用人单位管理员工的“金刚钻”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从理论上来讲,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权,而用人单位非行政单位,因此不具有行政处罚权。
2:旷工3天,视为自动离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自动离职”一说,相反劳动合同的解除模式是法定的: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辞职和协商一致解除。无论何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解除,都建议用人单位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比如向员工送达《返岗通知书》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不应该没有任何主动作为。
3:年休假当年必须休完,过期作废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此处“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并不意味着员工当年不休年假过期“作废”,而且年休假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单位,只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并经职工本人同意,才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除非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员工离职后不再发放年终奖
对于年终奖的“有无”以及“多少”法律上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发放及如何分配,但用人单位可以设置一定的条件,如“试用期员工不予发给当年度年终奖金”等等。
若用人单位就员工在职时间确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如“员工离职后不予发放年终奖”或“年终奖发放时员工离职的,不再享受年终奖”,不但缺乏合理性,而且实践中一旦涉诉,员工举证年终奖存在的情况下,一般会判定单位败诉,认定此约定系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约定,故该约定条款应属无效。
5:绩效考核处于末位的员工,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需要明确,法律上并不存在“末位”一说,“末位”在法律上对应的是员工“不胜任工作”,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不胜任工作的员工,单位不能因此而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操作即:不胜任——调岗或培训——二次考核——仍不胜任——提前30天通知解除——支付补偿金。
6:工资中包含社保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及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与劳动关系的真实状态不符,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律的规定,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响,而且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5条,如果劳动者自行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事后以此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法院仍会支持,所以建议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7: 合同期未满辞职,须交5万违约金
关于劳动关系下违约金的约定,很多单位存在误区,比如常见的单位因为员工办理落户而约定违约金。然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第一种,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并且约定服务期的,服务期内辞职需要承担违约金;第二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单位与员工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辞职,只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 因岗位特殊性,入职3年内不能结婚/怀孕
上述规定实际上侵犯了女员工的婚姻自由/生育权,属于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无效。
事实上法律对于女员工这类特殊群体是给予特殊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9:试用期期间不享受年休假、病假、产假或婚假
误区,绝对的误区!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的,因此试用期员工只要符合年休假(入职前已经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病假(一般需提交符合规定的病假手续)、产假及婚假的休假条件,则可以正常享受相关假期。
10:单位安排加班,应无条件服从
根据《劳动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不应超过40小时,并且每周应至少休息1天。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上述工作时间的,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换句话讲,加班需要劳资双方的合意,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加班,特殊情况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