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收几百元红包能按违纪开除处理吗?
基本案情:
某检测公司系一家从事质量检测和认证服务的第三方检测公司,一日接到客户举报称其员工冯某在验货过程中存在收受利益的行为。公司于是启动调查程序,在收集相关证据中客户方(给予利益一方)承认了确实存在输送利益给冯某(包括午餐招待与提供红包800元)的情况,并出具了相应凭证。公司在将冯某收受的红包价款返还给了供应商后,于2015年12月1日向冯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冯某就此先后诉至仲裁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一审情况:
一审期间,公司方提供了《杂货类验货报告》、《返还款项确认书》、《收款收据》以及《防止贿赂备忘录》等证据以证明冯某在明知公司禁止员工收受利益行为的情况下,仍在一次验货过程中收受客户方的餐饮招待与800元红包构成严重违纪,同时申请法院进行现场调查取证。而冯某则辩称午餐招待仅为正常业务应酬,有关红包相关证据只能证明自己当日进行了验货、公司在随后将800元价款交给客户这两项事实,而无法证明自己在此期间存在收受红包的违纪行为。
一审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内部规章载明了收受客户红包的相应后果,相关证据也足以证明冯某的违纪事实,无须再进行实地调查。
一审结果:
公司方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冯某不服,诉至二审法院。
上诉情况:
二审期间,法院依职权对给予冯某红包的客户方相关员工进行调查。调查笔录显示客户方员工承认了给予红包的事实,但相关证人却没有到庭接受询问、质证。冯某也因此对于该份笔录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不予确认,并同时主张证人所在单位与公司方存在利害关系,二者互相串通,法院不应予以采信。公司方则称与客户方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故不可能与客户方相互串通制造虚假证据,而且从证据的内容可以看出,红包收取的金额也与客户方的财务记账报销凭证均能对应。
二审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客户方的证人均证实为保证通过验货而给予冯某800元红包,并处出示了加盖印章的费用报销单。冯某虽对上述证据不予确认,但并未提供反证。此外,公司与客户方也不存在串通情形,故对冯某的不予采信理由不予采纳。通过《员工手册》、《职业道德守则》、《商业行为标准》和经过冯某签名表示认可的《新入职员工道德与合规政策通知》可认定:冯某在明知收受红包的后果情况下,严重违反了公司方的多项管理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
二审结果:
维持原判,对冯某的各项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