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回家祭祀“超假”被开除,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案情介绍:
吴某桂于2017年3月30日向部门主管请假3天获同意后回广西老家,至4月6日才回大辉公司上班,共休息了7天(3月30、31日,4月1-5日,其中有一天是清明国家法定假日;而大辉公司实际上清明节全体员工放了3天假)。
因大辉公司认为请假3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才能生效,吴某桂并未按规定请假并且当总经理询问吴某桂请假原因时,有顶撞总经理和态度恶劣情节,故于2017年4月6日以张贴公告形式,作出开除吴某桂的决定。
吴某桂认为,大辉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也违法扣除了其请事假的工资,向四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
1、裁决大辉公司支付吴某桂2015年5月-2017年4月期间克扣吴某桂的事假工资7290元;
2、大辉公司支付吴某桂2017年1月1日-2017年4月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693元;
3、大辉公司支付2015年4月7日-2017年4月6日期间的高温补贴1500元;
4、支付吴某桂2015年4月7日-2017年4月6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5471元;
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赔偿金27767元。合共仲裁请求73031元。
2017年8月15日,四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1、大辉公司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吴某桂高温补贴差额450元、年休假工资620.7元,共1070.7元;
2、驳回吴某桂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员工休假系经主管同意,不应承担过错
因吴某桂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会市人民法院认为,①吴某桂作为大辉公司的职员,包括请假在内的工作事项,首先向其所在岗位的主管申请,商议,并无不当;主管决定了的事项应代表了公司的意志;假如主管没有审批3天的权限,该主管就不应同意吴某桂请假,或者由主管初步同意后,由主管报请公司有决策权的领导来决定,取得最终同意后再告知吴某桂同意请假一事。②大辉公司认为吴某桂请假未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因此辞退吴某桂;但吴某桂已经公司主管同意才休假,即使有过错也不应由吴某桂来承担;......
于是,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大辉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吴某桂支付高温补贴45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12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7174.5元,合共18752.5元;
二、驳回吴某桂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元,由大辉公司负担。
二审:清明节请假祭祀先人,情有可原!
吴某桂、大辉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大辉公司认为吴某桂未按规定请假,且当总经理向吴某桂询问请假原因时口头顶撞总经理,于2017年4月6日发出公告单方解除了与吴某桂的劳动合同。事实上,在吴某桂休息的7天中,除去获得部门主管同意而休息的3天,以及大辉公司清明节集体放假的3天,吴某桂未获大辉公司同意而擅自休息的只有1天。一般来说,未按规定请假而擅自休息1天,应未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且吴某桂是在清明节假期内请假回广西老家超假一天,而清明节是我国传统祭祀先人的节日,尚属情有可原。即使吴某桂因本案请假问题而口头顶撞了总经理,态度不端正,一般来说,也未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劳动者只有出现以上六种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吴某桂只是按规定请假后超假一天,口头顶撞总经理,态度不端正,并不符合以上任一情形,大辉公司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大辉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大辉公司上诉主张其作出开除决定后马上变更修正,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