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报销能作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吗?
基本案情:
B公司在核查稽查员工报销凭证过程中发现员工文某已经报销的出租车发票存在着与公司另一员工报销的出租车发票连号、出租车发票实际金额明显高于当地出租车费水平、出租车发票等时计费时间过长、乘坐火车票时间与乘坐出租车时间冲突等问题。公司将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文某,要求文某限期作出解释说明,文某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说明并同意放弃该部分发票的报销,公司作出扣减问题金额的处理。次月,B公司再次对稽查员的报销凭证进行核查,发现文某报销的发票仍然存在第一次核查中发现的问题,金额,B公司作出扣减问题金额的处理,同时做出了冻结文某尚未报销差旅费的处理决定。之后B公司对文某作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处理通知书,拟解除与文某的劳动合同。次日B公司的工会同意解除与文某的劳动合同后B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文某的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文某对解除劳动合同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返还垫付的差旅费,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员工的申诉请求,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B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审观点:
因B公司内部没有差旅报销制度,员工报销的所谓‘不合常理’的发票也并不违反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公司认为员工在两次核查中报销的发票均存在问题,但该问题发票均己通过公司的报销审批流程,实际报销完毕,公司也做出了后续的处理决定,将其中的问题金额予以扣减。即使员工在报销过程中提供的发票存在问题负有责任,但公司审核同意并予以报销同样存在责任,不应由员工承担全部责任,且公司对此事己作出最终处理结果,故公司不应再以此由为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结果:支持了文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分析:
公司不服,认为一审判决是严重违背事实和严重的司法对企业管理制度进行干涉的错误裁判。是否存在差旅报销制度与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因果关系,公司提供了合法有效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可以据此做出奖惩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分。自《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之后,现行法律已不再就哪些行为属于违纪,哪些属于严重违纪作出规定,实际上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把界定是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权利赋予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规章制度来设定。除非规章制度违法,法院亦无权否定规章制度。报销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审核只有在抽查中才有可能发现,且发现有问题的报销凭证是非常困难的,对定额发票等无法体现时间和具体金额的发票,即使存在员工虚报,亦无法认定报销凭证实际未发生。
二审观点:
二审法院观点:给予员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行为属于过失性辞退方式。该种解除劳动合同方式是对具有重大过失的劳动者的一种惩罚手段,对劳动者而言属于一种比较严厉的制裁措施,事关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因此,判断公司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以员工工作期间是否存在符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情形。经查,公司主张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依据的是在员工报销发票中发现与他人连号、乘坐时间冲突、等时过长、高额发票、使用作废发票申报等问题,进而认定员工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报销凭证恶意套取差旅费用的行为。针对上述票据问题员工要在个人报销合规管控流程中均已作出比较合理的解释说明。可见,公司只是基于与常理不符的质疑得出的结论,并无切实的证据证明上述票据并非实际所发生的数额,因此,仅凭上述票据不足以认定员工有故意提供虚假报销凭证恶意套取差旅费用的行为,故应该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审结果: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