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何才能证明?
新员工入职,用人单位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定相应的试用期,并对他们进行考核,如果考核发现员工不符合用人要求,就可以不录用他们。
那么,如何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不录用不能只顾感觉,不录用的理由必须建立在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
用人单位如果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举证义务。即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已将录用条件明确告知了劳动者,并根据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进行了考核;有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达到录用条件;已将考核结果告知了劳动者;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了劳动者等。
由于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严格责任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把工作做细。
第一,应明确员工的录用条件是什么
用人单位在发布的招聘简章、招聘信息中应将录用条件和标准明确化、具体化。
除了注明对职位的一些基本要求(如年龄、职业技术、学历等)外,还应对所聘职位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及该岗位所应符合的基本条件进行详细列明。
切忌一刀切或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说符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
最好的“录用条件”的描述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
所谓“共性”即大部分企业和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信用,在应聘的时要如实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等。
所谓“个性”即针对不同企业,不同岗位应当符合的特殊要求。比如特等学历的要求,执业资格证书的要求,特种专业技术的要求等等。
第二,应建立试用期转正考核制度
员工在试用期届满时或试用期间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应有明确具体的考核标准、考核形式及考核方法。
换言之,就是知道了岗位要求是什么后,怎么衡量该员工是否符合岗位要求。
而把岗位职责等要求作为“录用条件”一般都是企业的普遍做法。但这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有完善的试用期考核制度,即已明确界定什么是符合岗位职责的要求,什么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有一个可固化、可量化、可操作的书面衡量标准。
第三,应将录用条件、转正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公示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录用条件及转正考核办法以书面形式进行告知。
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将其包含在员工手册或企业规章制度中,也可以录用通知或岗位职责说明书的方式单独送达,但均要员工签字确认,才具备相应的证据效力。
第四,对员工进行一定的背景调查
核查劳动者是否为达到用人单位的录用标准而提供了虚假的个人信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隐瞒了应当告知用人单位的重要信息。
但同样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或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中已明确约定,即劳动者如被证实有前述不正当行为的,用人单位可视其为不符合录用条件,随时予以辞退,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最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和劳动合同期不能胜任工作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