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11月部分社保业务调整的温馨提示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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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税务提醒,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因11月是征收首月,为确保划转工作的顺利推进,现对2020年11月部分社保业务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参保单位应于11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社保(医保)部门无法受理单位缴纳社保费业务,原月末最后一日在社保(医保)部门缴纳当月社保费的单位,请根据税务部门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好社保费缴纳事宜。

二、参保单位在社保(医保)部门办理完补缴业务后,应及时采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进行缴费。11月26日至月底停止办理单位及职工的各类补缴业务(包括网申及前台等多种渠道)。

三、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社保部门采集的单位账号仅用于办理各类支付类业务,缴费所使用的银行账户及账号应与税务部门进行约定。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原缴费账号中存入足额费款,并确保在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登记信息与扣款银行登记信息一致。各项社会保险费扣款日详见税务部门公布的灵活就业人员扣款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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