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新参/转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电子版,拍照必须拍原件);
2、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版)。
公积金新参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电子版,拍照必须拍原件);
公积金转入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电子版,拍照必须拍原件);公积金账号。
珠海市医疗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医疗保险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报销比例:
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1.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职人员支付呢92%,医保退休人员支付94%。
2.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支付90%。
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费,由参保人个人先自费10%,剩余部分纳入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支付。
医保住院报销范围:
起付标准:除学生和未成年人外,参保人每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1000元。
学生和未成年人的起付标准按上述标准的50%确定。
参保人同一社保年度累计住院4次以上,第5次住院起(含第5次)起付标准按相应标准的50%确定;参保人在同一医院连续住院的,每3个月支付一次起付标准(特别规定除外)。
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住院每社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个人自付部分)根据其连续参保缴费的时间确定,具体为:
1.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2.连续参保缴费时间6个月至1年(含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3.连续参保缴费时间1年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报销材料: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其办事处受理;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2、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其办事处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珠海市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1、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
补偿标准: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3、一次性生育补贴
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4、职工产假津贴
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5、计划生育手术费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珠海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在生育后的18个月内可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如代办另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如无珠海市社会保障卡,需另提供参保人珠海开户的中、农、工、商行的金融存折或借记卡)
2、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省内人员:提供绿色本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省外人员提供珠海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诊断证明原件、收费凭据、如剖腹产的另需提供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或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市直:市妇幼医院、市计生服务中心、香洲区计生服务中心;斗门区:斗门区计生服务中心。金湾区:金湾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到参保辖区的社保机构办事处申请办理报销。
4、在珠海参加了生育保险同时在异地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如果农村合作医疗有报销部分生育费用的,珠海报销生育费用时,将实行差额报销。如果提供不了发票原件的,需提供发票复印件,并同时要对方开具因为已报销了部分费用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2、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