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新参/转入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电子版)。
公积金新参/转入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电子版)。
汕头市医疗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报销比例:
参保人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参保人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参保人住院时减免起付标准的情形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9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80%;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63%;
非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48%。
门诊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不设置
报销比例:由医疗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参保人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年度限额为:每人每年120元。
报销材料: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汕头市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报销条件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
2、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3、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后发生生育医疗费用或计划生育手术费的;
4、累计缴费满一年的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报销标准:
阴式分娩(包括怀孕时间等于或大于7个月死胎)每人次2800元(含产前检查费);剖腹产每人次5300元(含产前检查费)。
报销材料:
由用人单位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并附女职工《身份证》、《生育证》、《独生子女证》和剖腹产、多胞胎、死胎引产医疗证明等证件。
办理流程:
1、女职工妊娠后首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检查时,应携带社会保障卡、生育服务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核对和保存上述材料复印件、证明,并通过社会保障卡核查,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职工发生的有关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划卡结算。
用人单位申报流程:
1、填写《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带上材料送至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经办;
2、审核通过后,拨付至单位银行账户。
以上数据整理自网络及各官方网站公布资料,具体标准以最终文件执行为准,详情可咨询汕头市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