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及“沪28条”的解读

2020-10-10

关注上海市企业社保减免的注意了!

上海市人社局就相关企业社保减免政策标准如下:本市从今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一是对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从今年2月到6月,免征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二是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从今年2月到4月,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

根据相关内容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属于本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范围。

本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将于2020年4月30日到期。根据国家要求,本市将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即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继续在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2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前期已出台“沪28条”的社保减负政策继续实施!

社保减免

“沪28条”减免政策:《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即“沪28条)主要包括:

一是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今年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二是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从今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2020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将推迟三个月。

三是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截至目前,市社保中心已完成7.3万户参保单位的延缴报备工作。

上述各项政策,除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为延续政策外,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三项新政将合计减轻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负担约624亿元。

答记者提问

记者:此次减免社保费政策从2月份开始执行,国家政策明确2月份已征收社保费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请问本市是否存在2月份社保费退还问题?

市人社局副局长 费予清:本市社保费征收实行的是“当月申报,次月缴费”,单位2月份应缴纳的社保费将在3月份进行申报缴纳,因此不存在退还2月份社保费的问题。

本市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政策刚刚出台,企业划型工作将有序开展,社保信息系统也将抓紧调整完善。为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市社保中心已采取措施,在相关配套工作完成以前,暂缓企业社保费的申报缴纳工作,等相关配套工作完成以后,再办理企业非减免部分的申报缴纳,最大程度方便企业。我们也再次提醒各参保单位知晓,留心关注后续公告、通知,待本市企业社保费申报缴纳工作恢复后,按规定及时申报并足额缴纳。

记者:本市社保缴费年度从今年起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较往年推迟3个月,请问企业后续要办理什么手续,什么时候办理?

市人社局副局长 费予清:受疫情影响,自2020年起,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参保单位上年度工资性收入申报工作也将一并顺延。今年计划3月中下旬启动2019年度参保单位工资性收入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将通过“上海人社”APP、“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上海社保”微信公众号发布,市社保中心也将同步向所有参保企业寄发书面通知,告知相关办理流程和有关事宜。届时,参保企业可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自助经办系统”(http://zzjb.rsj.sh.gov.cn/zzjbdl/),完成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和职工上年度工资性收入的申报。市社保中心将根据企业申报的信息,核定职工新一年度的缴费基数,自7月1日起开始执行。

记者: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与企业划型相关联,很多企业都非常关心,请问本市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各类企业的划型?企业如果有异议,该如何办理?

市人社局副局长 费予清:正如您所说,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单位缴费政策,与企业划型直接关联,企业普遍比较关注。在企业划型工作中,我们将确保客观、公平、公正,请参保企业放心。本市将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将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完成企业划型工作,不增加企业的事务性负担。在这里也提醒参保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对照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划型结论进行核对。如果企业有异议的,可以向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我们将通过多部门会审确认,必要时,还请企业配合提供划型需要的相关材料。

资料来源:上海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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