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补缴又有新要求,一起来看看!

2020-6-19

2020年6月16日,北京人社局发布了一项重要通知,对北京养老保险的补缴政策有了新规定,一起来看看!

养老保险

原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参保缴费政策,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补缴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和《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

总结为:养老保险以个人名义存档的北京户籍人员不能补缴了。

此次通知废止的两个文件内容:

《关于印发〈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补缴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

该文件于2005年8月17日公布,10月1日正式执行,主要针对北京市开始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曾在本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具有较长时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但没有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现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的养老和医疗问题。

该文件允许超龄人员自愿提出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相应的待遇。

还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被本市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满十年以上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但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未缴纳过社会保险费,在2005年9月30日前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可以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可以直接理解为,为超龄人员的养老、医疗权益开了绿灯。

《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

该文件是2010年10月15日施行的,主要是明确了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可以理解为个人名义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如果养老保险缴费中断了,可以补缴养老保险。

但是现在这两个文件废止了,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个人名义存档人员补缴取消。

从目前的政策形势来看,合规的参保要求将进一步提高,京籍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补缴的叫停也为个体的居民养老保险合规性提供了参考。但是居民养老保险与大家参保的五险有本质的区别,而且五险的缴存与补缴都有着十分完善的管理,在职职工正常参保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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