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因病退休文件出台,病退人员审查资格有新规定!

2020-6-5

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发布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河北省企业职工病退资格、申请等内容作出重新规定,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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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病退人员资格初审

各级人社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认真审核申请办理病退职工人事档案(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规范整理后的档案)等材料,对不符合因病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等条件的不得申报病退。

对曾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因破产、改制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包括灵活就业)的参保缴费人员,提供企业破产、改制的政策文件及职工领取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的原始材料后可申报病退;对2009年7月1日以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及缴费凭证;对2012年9月21日后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定并补缴了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书和补费到账的凭证。

对申请病退人员资格初审认定通过后,要严格执行职工办理病退信息公示制度,对职工相关信息要在属地人社部门信息平台及用人单位(或社区)进行不少于七天的公示。

省本级统筹单位要对申请办理病退人员资格进行认定,资格初审认定完成后,填写《2020年度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人员初审情况登记表》,报省厅养老保险处备案后,申请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对申请办理病退人员资格进行初审认定后,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冀劳鉴〔2007〕4号)的要求,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委)要对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切实负起责任。省财政直管县(含扩权县)符合病退资格职工的因病(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工作,暂委托各设区市办理。省直统筹单位的初次鉴定工作由省直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办理。

(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材料。申请病退人员资格初审认定完成后,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和省直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要及时组织用人单位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材料,并对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提交的病历材料要通过医保中心查询并核实其真伪。省劳鉴委在最终鉴定时也将视情况对病历的真伪进行抽查核实。

(二)严格做好初次鉴定工作。初次鉴定要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要求,对经认定符合资格的申请人组织专家进行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初次鉴定时鉴定专家要对每一位申请职工进行面检和查体,必要时,委托指定医疗机构,出具临床检查和诊断报告。各市要将职工初次鉴定面检情况填写到《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面检情况表》中。对特殊情况不能到场进行检查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单位确认后,可安排鉴定专家上门鉴定。每位职工的原始检查结果和诊断结论资料要完整保留,作为最终鉴定材料的一部分,在最终鉴定时提交给省劳鉴委。要制定初次鉴定方案,方案中要包括初次鉴定人员花名册、鉴定日期、组织方式、鉴定流程、场地要求及各类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等内容,并于初次鉴定日期前两周上报到省劳鉴办(工伤保险处)和省厅养老保险处。

初次鉴定工作结束后,要将初次鉴定的结果汇总,填写《河北省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情况汇总表》,并对所有拟病退职工的病情程度、种类进行分类统计,填报《河北省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病(伤)情况分类统计表》。上述报表及电子版于2020年8月底前上报省劳鉴办(工伤保险处)和省厅养老保险处。

(三)最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省厅根据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及省直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初次鉴定的具体情况,由省劳鉴委统筹组织相关医疗卫生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最终劳动能力鉴定。最终鉴定采取审阅审核鉴定资料和抽查面鉴相结合的办法。审阅审核鉴定资料,主要包括初次鉴定的临床检查结果和诊断结论、历史病历和《河北省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等。抽查鉴定,在审阅审核鉴定资料基础上进行抽查,由鉴定专家对抽查人员逐个进行临床检查和诊断,并提出最终鉴定意见。抽查人员名单,按照各设区市(含省直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供的参加最终鉴定人数的10%随机确定,视情况进一步扩大抽查范围。最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结束后,省厅将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对通过最终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病退职工名单进行公示。

病退核准

符合病退条件的参保人员填报冀劳社〔2006〕67号规范的《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核准表》,表格内容要逐项、逐格准确填写。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本级统筹单位对参保人员人事档案等材料和用人单位填报的提前退休审批表进行初审,初审后报省厅养老保险处核准。

申报病退核准需携带以下材料:退休职工人事档案;职工本人病退申请;职工因病(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表;各设区市(含定州市和辛集市)、县(市)和省本级统筹单位初审盖章后的提前退休核准表及相关材料;提前退休人员花名册。有特殊贡献需提高退休待遇人员报批时,应携带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省厅将核准后的相关材料返回申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后一律从2020年12月31日退休,2021年1月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职工病退核准信息录入系统,纳入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管理。

工作要求:

职工病退关系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和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2020年度病退工作。

(一)高度重视。各级人社部门病退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实行纪检监察部门对病退工作的监督。

(二)严肃工作时限。2020年6月底前完成病退申请报名和病退有关材料申报工作,2020年7月底前完成资格初审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2020年9月底前完成最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病退核准和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工作。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省直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和有关单位,要倒排工期,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

(三)严格鉴定程序。各级劳鉴委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规范鉴定程序,实行严格的工作流程。

(四)规范选择医疗卫生鉴定专家。医疗卫生鉴定专家必须从各级劳鉴委的入库专家中选择,不得选用未经培训的非专家库医务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各设区市要和各类工作人员签订承诺书,切实明确责任,严格工作要求,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

(五)优化工作方式。各地要优化工作方式,创造条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网上申报和网上服务,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六)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病退工作,对没有按时限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区和单位,省厅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同时对逾期期间造成我省对国家多缴、少拨的基金,相应扣减省对各地下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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