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国务院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总结的报告》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提请审议。
报告指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取得积极成效,试点探索形成了成熟的制度经验和法律保障依据,具备全面推开的条件。
关于两险种合并实施,很多人都会抱有疑问:两险为什么要合并实施?试点城市有哪些?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会取消吗?“五险”变“四险”,参保人员待遇会不会降低?合并实施后有什么影响?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看一下究竟有怎样的变化!
两险为什么要合并实施?目前有哪些试点城市?
两险合并实施是“五险一金”精简归并的举措之一。由于各地生育保险地区支出情况并不平衡,女职工比较多的地方支出压力比较大,所以要通过先行试点,探索可行的合并实施途径,为在全国范围推开奠定基础、积累经验。
试点全面启动1年后,12个试点城市(包括重庆市、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参保人数1510万人,比试点前增长12.6%,明显高于同期全国5.5%的增长水平。此外,还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参保,如泰州市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增加6.3%,但参保单位数增加了35.7%,增量中大多数为小微企业。
参保单位增加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中国原先的生育保险的覆盖率相对较低,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更广。两者如果合并,生育保险的覆盖面就会随之增加,也使更多女性得到了更多保障。能加强基金共济,更好应对长期风险,有利于生育保险稳定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增强生育保障功能,确保参保人生育待遇。
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会取消吗?
——生育保险仍会保留!
随着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否意味着大家熟悉的“五险一金”会变为“四险一金”吗?
其实,“五险”变“四险”的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合并实施并非合并为一个险种,而是合并经办管理,生育保险还是存在的。每一个险种对应不同的风险,随着国家鼓励生育,以后生育风险面临加大的压力,所以生育保险还需保留。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参保人员待遇会不会降低?
——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人员的待遇会不会降低?这一点大可不必担心,方案中已经明确要求,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不仅如此,由于一些地方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达到了80%-90%,而生育保险报销比例还在70%以下,合并实施后,这些地方的生育保险待遇还可能会提高。
方案还提出,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合并实施后有什么影响?
——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根据方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那么,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会产生什么影响?由于生育保险中的生育医疗费用发生在医院,这一部分跟医疗保险运营是相似的,因此可以合并经办。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所以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将不用再多填一份表格,也少了一道缴费手续,会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同时,也有利于节省管理机构的经费和成本,提升基金的互济能力和经办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