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北京最低工资、失业险、工伤保险...全部上调!
2021年对于各位打工人来讲,是个好年!全国各自的工资都在陆续上涨,基本上目前已有20+城市上调了最低工资,但最开心的莫过于北京人,因为北京不仅上调了最低工资,还上调了最低失业险、工伤、养老等。8月1日就生效了!
【01】
最低工资不低于2320元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北京《关于调整北京市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
从8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将由每小时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13.33元、每月不低于2320元。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25.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为59元/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此外,还包括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小保提醒: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各项收入。
【02】
最低工资上涨以后这些待遇也会提高
①领取最低工资劳动者工资上涨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最低工资上调,意味着领取最低工资劳动者的工资也会跟着上涨。
②因病休假期间病假工资上涨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如果最低工资标准上调,那么,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病假工资也会相应增加。
③带薪休假工资跟着涨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如果你的基本工资是按最低工资标准设定的话,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也会有所增加。
④试用期工资更高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的试用期工资也将提高。
⑤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得到的劳动报酬将会增加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⑥领取经济补偿金员工工资上涨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也将提高。
【03】
失业保险上涨
根据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最低工资上调后,失业员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也会相应增长。
失业保险金每档上调218元。自2021年8月1日起,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上调218元。其中——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34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61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088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15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2143元。
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2034元发放。
今后,本市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同步进行调整。
【04】
工伤保险上调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440元,二级伤残405元,三级伤残370元,四级伤残335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三)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2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告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计发基数公布后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