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新参/转入材料:身份证复印件。
公积金新参/转入材料:身份证复印件。
南阳市社保转移指南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的社保账户已暂停。
2.无任何欠费记录。
3.职工跨统筹区域、制度之间流动。
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办理流程:
(1)由职工原参保单位先行办理暂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确认职工本人无欠费情况下,由职工本人携带二代身份证进行办理转出手续。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送交新参保单位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3)接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函后,办理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南阳市医疗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1.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比例50%;
2.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比例70%;
3.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比例80%。
注: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住院费用: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
二次以及以后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是650元。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
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医院级别有关:
三级医院标准:
1、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报销85%;
2、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
3、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
4、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职工的60%。
办理材料: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办理流程图:
南阳市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报销条件:
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报销标准:
女职工生孩子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费,产前检查(围产保健)报销300元;而自然分娩时,一级医院报销800元,二级医院报销1000元,三级医院报销1200元。
剖宫产的报销比例:一级医院为2000元,二级医院为2500元,三级医院为2800元。
剖宫产的同时做子宫肌瘤切除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的,报销金额也随之提高。其中一级医院2400元,二级医院3000元,三级医院3300元。
剖宫产的同时做卵巢囊肿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等手术的,最高可报销:一级医院2100元,二级医院2600元,三级医院3000元。
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在上述报销标准上再加发100元。
职工进行计生手术后,生育保险报销的医疗费分别为:放、取节育器的,最高可报销60元;实施输精(卵)管结扎术的,最高可报销300元;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术的,最高报销1200元。
妊娠不满12周门诊人工流产的,最高报销160元;12周不满28周住院人工流产、引产的,最高报销500元;做引产手术的,满28周以上引产的,最高报销600元。
报销材料:
1、生育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2、《生育备案表》;
3、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生育手册》或准生证;
5、出生医学(或死亡)证明原件(审后退回)、复印件;
6、育龄妇女信息表(加盖印章,仅高龄初育妇女提供);
7、统筹费用结算单(联网结算的);
8、住院发票原件、病历复印件及费用总清单(非联网结算的)等。
办理流程:
备案:参保人员于确诊妊娠12周内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1周内,填写《南阳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持《门诊病历》、《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核定备案,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择,原则上不予变更。未经备案或未经批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待遇支付:
1、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女职工在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持《生育证》、《身份证》、《备案表》等有关资料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和结算。
生育女职工产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时同住院费用一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处进行结算。
2、生育津贴申领
参保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引产的,由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人事)代理机构于次月15日前持《南阳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备案表》、《身份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公章)、《生育保险统筹结算单》等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申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通过指定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