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企业职工参保、转移及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2020-12-23

社保新参/转入材料: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电子版)。

公积金新参/转入材料: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电子版)。

社保公积金

洛阳市社保转移指南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的社保账户已暂停。

  2.无任何欠费记录。

  3.养老保险:因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在省本级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在其他社保机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办理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社保转出地开具);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社保转出地开具);

  3、《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表》(社保转入地开具);

  4、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社保转出洛阳

转入地开具《接收函》-交至转出地(洛阳市参保的人社局)-转出地再开具《介绍信》-将相关材料提交至转入地。

  社保转入洛阳

(1)携带转入地(洛阳市参保的人社局)社保局开具的联系函(医疗保险)接收函(养老保险)及身份证复印件交至转出地社保局的社保转移窗口办理

(2)将转出地社保局开据的参保凭证及信息变更表交至转入地社保局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

  (一)本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往外地

  本地参保人员到外地就业的,凭单位证明或参保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到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如有欠费,须先结清欠费)后,持此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接到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发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同时按国家规定转移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二)外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地

  外地参保人员到本地就业的,需先在本地参保缴费,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和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到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2、本地户籍人员;

  3、本地为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

  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

  对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稽核中心向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待收到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的资金后,办结有关转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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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医疗保险转移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按要求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凭证一式三联。

  2.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邮寄或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3、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医疗保障编号。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待遇。

  (四)新就业地在收到凭证和个人账户余额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接续手续,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失业保险转移

  转出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出的,应携带本人《失业证》、写出跨统筹地区转移申请,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申请办理跨统筹地区转移手续。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对失业人员的异地转移申请应及时受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告知失业人员应到接收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收函。

  3、失业人员开具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收函后,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的业务经办部门(人员)审核无误的,签署意见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审批。同时从当月停发失业保险金。

  4、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对失业人员的异地转移资料审核无误的,开具《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迁通知单》(表5-25)签署审批意见。财务部门凭《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迁通知单》办理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金额转出手续,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转入

  1、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入的,失业人员应携带本人《失业证》、身份证、户口本及跨统筹地区转入申请,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人员)办理跨统筹地区转入申请手续。经审查符合跨统筹地区转入条件的,开出《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接收函》(表5-26)。

  2、业务主管部门(人员)收到失业人员的档案和失业保险金后,应通知失业人员重新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按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通知单》载明的有关事项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转入地标准计算。

  3、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失业人员,从批准其跨统筹地区转入后,按新登记失业人员的程序参加职前指导培训班和申领失业保险金。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从其到业务经办部门(人员)报到的次月起按月发放。按核定的领取期限需要补发失业保险金的,在第一个月发放失业保险金时一并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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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医疗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费用报销:

住院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含社区):第一次住院240元,第二次住院120元,第三次住院及以后(每次)120元;

  二级医院:第一次住院480元,第二次住院360元,第三次住院及以后(每次)240元;

  三级医院:第一次住院600元,第二次住院480元,第三次住院及以后(每次)360元;

  三级甲等医院:第一次住院800元,第二次住院600元,第三次住院及以后(每

次)480元;

注: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一律为120元。

报销比例:

  1、起付标准以上到10000元(含10000元):三级医院在职员工报销80%,退休人员报销85%;二级医院在职员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一级医院(含社区)在职员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

  2、起付标准以上到10000元(含10000元):三级医院在职员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87%;二级医院在职员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2%;一级医院(含社区)在职员工报销95%,退休人员报销97%。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疗和特殊门诊病种的管理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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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患者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留联系电话;

  2.正规住院原始发票;

  3.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加盖公章);

  4.出院证或诊断证明(加盖公章);

  5.住院病历复印件(含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临时医嘱、长期医嘱等必要要素,并加盖公章);

  6.若是住院前办理过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还需提供经过审批的《异地就医转诊单》或《异地安置登记备案表》。若是异地突发急病住院或洛阳市本地住院,此项无需提供。

特殊门诊报销需提供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患者本人持有银行卡需提供银行卡的复印件(建行、工行、中行、洛阳银行或个人社会保障卡均可,留联系电话);

  2.正规门诊发票;费用清单或划价处方(加盖公章);特殊门诊就诊卡复印件;

  3.异地安置人员还需提供经过审批的《异地联网就医登记备案表》。若是洛阳市本地特殊门诊,此项无需提供。

报销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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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报销条件:

  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报销标准:

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医疗待遇: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符合生育临床路径的医疗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限额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

  支付标准为:正常分娩1150元∕例、异常分娩(难产)1350元∕例、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证的)2150元∕例;剖宫产(有剖宫产手术指证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的,支付标准为2650元∕例。

生育津贴待遇

  女职工生育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规定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2.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的产假享受生育津贴;

  3.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4.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发;

  5.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待遇

  待遇标准:补助金额按照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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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材料:

  1.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

  2.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4.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男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

  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受委托人为用人单位的,还需提交用人单位证明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

报销流程:

  备案:参保人员于确诊妊娠12周内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1周内,填写《洛阳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持《门诊病历》、《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核定备案,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择,原则上不予变更。

  未经备案或未经批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待遇支付:

  医疗费用结算:参保女职工在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持《生育证》、《身份证》、《备案表》等有关资料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和结算。生育女职工产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时同住院费用一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处进行结算。

  生育津贴申领:参保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引产的,由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人事)代理机构于次月15日前持《洛阳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备案表》、《身份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公章)、《生育保险统筹结算单》等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申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通过指定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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