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新参/转入资料: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电子版)
公积金新参/转入资料: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电子版)
安阳市社保转移指南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的社保账户已暂停;
2、无任何欠费记录;
3、跨省转入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
(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
(4)达到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足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参保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10年以上参保地转至户籍地的。
办理材料:
【同城转移】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调出单位离职手续和调入单位劳动合同;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跨市或跨省转移(转入)
(1)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申请表》,新就业单位盖章、职工签字;
(2)填写《建立(恢复)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如已参保缴费的人员不用再填写);
(3)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新就业单位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对于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非新就业地户籍的参保人员,不再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办理流程:
【同城转移】
参保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职工同城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即可办理。
跨市或跨省转移(转入)
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转入申请→经办机构审核无误的在15日内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收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保基金15日内,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安阳市医疗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1.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比例50%;
2.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比例70%;
3.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比例80%。
注: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住院费用: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
二次以及以后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是650元。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
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医院级别有关:
三级医院标准:
1、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报销85%;
2、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
3、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
4、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职工的60%。
办理材料: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安阳市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报销条件:
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报销标准:
【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①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②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③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营养与围产保健报销标准: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一次性生育报销标准】
①流产400元;
②顺产2400元;
③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职工产假津贴报销标准】
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计划生育手术费报销标准】
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报销材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选,代办必选)
3.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必选)
4. 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必选)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必选)
6.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7.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8.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9.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必选)
10.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11.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可选,涉及相关的必选)
12.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可选,涉及相关必选)
办理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