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企业职工参保、转移及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2020-11-26

社保新参/转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复印件。

公积金新参/转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复印件。

社保公积金

廊坊市社保转移指南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的社保账户已暂停。

  2、无任何欠费记录。

  3、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或各别合符相关规定的原因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

  4、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流动就业的参保职工。

  5、跨市转移人员,男不超过50岁,女不超过40岁(转移至户籍地除外)。

办理材料:

【本人携身份证】

  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参保缴费凭证》;

  转出:《廊坊市企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

办理流程:

  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填写所需表格,盖单位公章及本人签字,到所属社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即可。

社保公积金

廊坊市医疗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起付标准:

  1、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

  2、退休人员分别降低100元。

报销比例:

【1万元以下的】

  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退休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统筹基金支付93%,个人自付7%。

【1万元-3万(含)】

  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自付8%;

  退休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自付5%。

【3万元- 5万(含)】

  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统筹基金支付94%,个人自付6%;

  退休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统筹基金支付97%,个人自付3%。

【5万元以上的】

  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统筹基金支付96%,个人自付4%;

  退休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统筹基金支付99%,个人自付1%。

社保公积金

办理材料:

  1.有效费用单据原件;

  2.费用汇总明细原件;

  3.诊断书原件;

  4.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临时和长期医嘱);

  5.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本人或代办人开户行名称和银行账号。

  注:急诊与转院还需提供急诊证明及转院手续。

办理流程:

  参保居民,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应在出院后6个月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社保公积金

廊坊市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报销条件:

  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报销标准:

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的

  补偿标准: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的

  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一次性生育补贴:

  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职工产假津贴:

  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计划生育手术费:

  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社保公积金

报销材料:

正常生育住院的病人请携带:

  1、《生育保险住院申报表》;

  2、医疗保险;

  3、医疗卡(IC卡)在自己选择的生育定点医院等级住院,出院时直接在医院结算,不再到保险所办理手续。

因医疗保险证、医疗卡不能使用的,提交以下材料到保险所报销:

  1、原始收据(即发票、票据);

  2、诊断证明书;

  3、住院治疗费用明细单(清单,请加盖医院公章);

  4、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长期医嘱、临时医嘱、住院首页、出院记录小结);

  5、小儿出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明后返还);

  注:以上材料请到医院索取。

  6、《生育保险住院申报表》、医疗证、医疗卡(IC卡);

  7、请于出院后60天之内,在每月1号到10号间将以上材料送到保险所,否则不予受理。

办理流程:

  生育出院后30天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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