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企业职工参保、转移及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2020-11-25

社保新参/转入资料:身份证(扫描件)。

公积金新参/转入材料:身份证(扫描件)。

社保公积金

衡水市社保转移指南

办理条件:

  1、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需要将原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的;

  2、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确定本省为待遇领取地,需要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

  3、未就业随军配偶按照政策需要将随军期间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的;

  4、其他政策规定需要转入社会保险关系的。

  5、参保人员在不同设区市间流动就业,需在不同设区市间跨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的,在转入地参保登记后,申请办理社保关系转出手续。

办理材料:

【社保转出】社保关系转出前,参保单位应先办理人员社保关系暂停手续。

【社保转入】社保关系转出前,参保单位应先办理人员社保关系参保手续,转出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社保公积金

办理流程:

【社保跨省转出】

  1、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个人存在欠费的,书面告知其个人欠费情况,并提醒其转移前进行个人欠费处理。

  2、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转移接续联系函》,录入相关信息由系统生成《转移接续信息表》。

  3、无基金转出的,转出养老、医疗关系。

  4、涉及基金转移的复核后,财务环节核对《转出单》及《信息表》、《联系函》转移金额信息无误后,按规定办理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的转款手续。

  5、有关信息保留备份,终止参保人员本地基本社会保险关系。

【社保跨省转入】

  1、社保关系转入时,参保单位或本人应填报《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符合条件的,录入转移申请表信息,系统生成《联系函》;复核后,将签章《联系函》通过异地业务平台传送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未就业随军配偶发至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

  3、转入地社保机构通过异地业务平台收到转出地《信息表》(未就业随军配偶为《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4、财务环节根据银行入款凭证对《信息表》转移基金额等相关信息核对无误的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将财务签章《转入单》反馈登记办理区。

  5、收到财务反馈《转入单》后,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和个人账户接续处理,复核将签章表单经办资料归档。

社保 (2).png

衡水市医疗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1.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比例50%;

2.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比例70%;

3.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比例80%。

注: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住院费用: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

  二次以及以后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是650元。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

摄图网_500589003_医疗成本(企业商用).jpg

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医院级别有关:

三级医院标准:

  1、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报销85%;

  2、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

  3、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

  4、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职工的60%。

办理材料: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办理流程: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社保 (7).png

衡水市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报销条件:

  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报销标准:

  (1)正常生产的1500元

  (2)难产2000元

  (3)剖腹产的3000元

  (4)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500元

  (5)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

  (6)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200元

  (7)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00元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即生育津贴)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假期限,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下月起其女职工开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终止缴纳生育保险费和享受待遇。

社保公积金

报销材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3、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8、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

  9、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

  11、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关联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