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企业职工参保、转移及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2020-11-22

社保新参/转入材料:

  1.劳动合同(扫描件);

  2.身份证(电子版)、白底一寸照片(电子版)。

公积金新参/转入材料:

  1.劳动合同(扫描件);

  2.身份证(电子版)、白底一寸照片(电子版)。

社保公积金

承德市社保转移指南

办理条件:

  1、因户籍关系发生迁移的参保人;

  2、发生职工转入、转出的企业及个体参保人员;

  3、属地个体劳动者及灵活就业人员;

  4、发生职工转入、转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及驻承部队机关事业单位;

  5、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和城镇企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

办理材料:

【保险关系转移】

  1.户口迁出、迁入的转移证明;

  2.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

  3.《缴费证》等。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职工增减变化情况表》,调转职工的调令,《增人计划卡》、由本社保经办机构转外社保经办机构的,要持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注有该社保经办机构全称、开户行帐号的证明信,外社保经办机构转入本社保经办机构的,应提供外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社会保险卡片》、《养老保险手册》,转制事业单位需要提供编制等部门批准的核销事业编制和转制的相关文件。

【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

  1、原用人单位需申报以下材料:《参保职工增减变化表》、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的相关证明。

  2、城镇企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申报材料: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及《社会保险登记证》、批准成建制转移的有关文件、《职工花名册》、《参保职工增减变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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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保险关系转移】

迁 出:

  1.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审核。

  2. 将申请者的《缴费证》 、户口转移证明材料、申请书及《个人缴费记录卡》上交县区农保经办机构。

  3.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向迁入地发函,函告要求转移的情况。

  4.迁入地同意办理转移手续时,及时将参保人的保险金本息全部转移至迁入地农保经办机构。

迁 入:

  1.收到迁出地要求转移的函件后,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及时复函。

  2.对方的个人保险关系和保险金转移过来后,及时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向对方复函。

  3.建立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完善相关手续。

本县区内转移:

  1.迁出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在参保人的《缴费证》及《个人缴费记录卡》的相应栏目内记录本次转移情况。

  2.将《个人缴费记录卡》和《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转入迁入地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继续使用,其保险金不转移,保险编号也不作变动。

  3.迁入、迁出地劳动保障事务站办结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应在3日内通知县区农保经办机构备案。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受理审核:业务人员对单位提供的转移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办理转移手续,不符合条件的,提出补报要求,并说明理由。

  办理转移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转出养老保险关系人员,打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并核实《社会保险卡片》、《养老保险手册》的记载内容,发给办理转移关系人员,对跨统筹范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由财务科办理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转入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在管理系统中建立职工个人基本信息,核实录入个人帐户,跨统筹范围转入的查收转移的个人帐户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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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医疗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1.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比例50%;

2.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比例70%;

3.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比例80%。

注: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住院费用: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

  二次以及以后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是650元。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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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的标准与医院级别有关:

三级医院标准:

  1、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报销85%;

  2、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

  3、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

  4、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职工的60%。

办理材料: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办理流程: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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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报销条件:

  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报销标准:

【生育医疗费用】

  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

  女职工正常生育一例医疗费高于1200元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200元,低于1200元的据实支付;剖宫产生育一例医疗费高于1800元的生育基金支付1800元,低于1800元的据实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包括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项目实行限额支付,发生医疗费用高于支付限额的,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支付,低于的据实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100元;计划内怀孕后不满3个月流产医疗费150元;满3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医疗费300元;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医疗费600元;绝育及复通手术医疗费600元。

【生育津贴】

  按照生育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计发。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晚育的增加6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人事)代理机构于次月15日前,持单位证明、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证明、《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双方《身份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公章)、医疗费用原始凭据等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按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的50%结算。配偶双方不重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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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材料:

【生育津贴申领材料】

  1.生育险待遇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

  2.《生育备案表》;

  3.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生育手册》或准生证;

  5.出生医学(或死亡)证明原件(审后退回)、复印件;

  6.育龄妇女信息表(加盖印章,仅高龄初育妇女提供);

  7.统筹费用结算单(联网结算的);

  8.住院发票原件、病历复印件及费用总清单(非联网结算的)

  9.男职工须提供配偶无工作的证明信。

【流(引)产的生育津贴申领材料】

  1.提供单位及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信;

  2.有效发票;

  3.医院B超等检查化验报告单;

  4.住院手术记录及诊断材料。

注:单位欠费、中断缴费的不予结算生育津贴。

报销流程:

【备案】

  参保人员于确诊妊娠12周内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1周内,填写《承德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持《门诊病历》、《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核定备案,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必须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

  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择,原则上不予变更。未经备案或未经批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待遇支付】

1、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女职工在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持《生育证》、《身份证》、《备案表》等有关资料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医和结算。生育女职工产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时同住院费用一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疗保险处进行结算。

2、生育津贴申领

  参保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引产的,由用人单位或劳动保障(人事)代理机构于次月15日前持《承德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备案表》、《身份证》、《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公章)、《生育保险统筹结算单》等资料到市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申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通过指定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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