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新参/转入材料:身份证扫描件。
公积金新参/转入材料:身份证扫描件。
沧州市社保转移指南
办理条件:
1、已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般账户人员,需要将原参保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的;
2、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确定本省为待遇领取地,需要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跨省转入的;
3、未就业随军配偶按照政策需要将随军期间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的;
4、其他政策规定需要转入社会保险关系的。
5、参保人员在不同设区市间流动就业,需在不同设区市间跨社保机构转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的,在转入地参保登记后,申请办理社保关系转出手续。
6、参保人员的社保账户已暂停。
7、无任何欠费记录。
办理材料:
社保转出:社保关系转出前,参保单位应先办理人员社保关系暂停手续。
社保转入:社保关系转出前,参保单位应先办理人员社保关系参保手续,转出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办理流程:
社保跨省转出:
1、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个人存在欠费的,书面告知其个人欠费情况,并提醒其转移前进行个人欠费处理。
2、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转移接续联系函》,录入相关信息由系统生成《转移接续信息表》。
3、无基金转出的,转出养老、医疗关系。
4、涉及基金转移的复核后,财务环节核对《转出单》及《信息表》、《联系函》转移金额信息无误后,按规定办理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的转款手续。
5、有关信息保留备份,终止参保人员本地基本社会保险关系。
社保跨省转入:
1、社保关系转入时,参保单位或本人应填报《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符合条件的,录入转移申请表信息,系统生成《联系函》;复核后,将签章《联系函》通过异地业务平台传送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未就业随军配偶发至部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
3、转入地社保机构通过异地业务平台收到转出地《信息表》(未就业随军配偶为《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4、财务环节根据银行入款凭证对《信息表》转移基金额等相关信息核对无误的按规定将转移基金额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并将财务签章《转入单》反馈登记办理区。
5、收到财务反馈《转入单》后,进行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和个人账户接续处理,复核将签章表单经办资料归档。
沧州市医疗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900元。
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且上次住院医疗费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减半;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一级点医疗机构100元。
报销:
①总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个人先自付10%;
②5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15%;
③10000元-20000元(含2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20%;
④20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30%;
⑤30000元以上的个人先自付40%。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报销限额15万。
办理材料:
1.参保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
3.诊断证明;
4.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首页、住院病历、医嘱单等加盖医院公章);
5.有效票据、费用明细清单。
办理流程: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住院、门诊大病和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使用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与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2.参保居民发生无责任方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先由患者现金垫付,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调查审核确认后,再由其住院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
3.急诊抢救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住院治疗,以及大学生因休学、寒暑假及法定假期、教学实习期间在非参保地住院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从出院之日起60日内,由学校经办人员或本人、亲属手续等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4.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至本人社会保障卡(医保IC卡)中的银行储蓄账户。
5.超过60日不办理审核报销的,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和报销,其住院费用由个人自负。
沧州市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报销比例:
产假
1. 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2. 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3. 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4. 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5. 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
6.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女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正常生产的1000元;
2.难产的1500元;
3.剖腹产2300元。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报销:
1. 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600元;
2. 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400元;
3. 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200元;
4. 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00元;
5. 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50 元;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100元;
6. 实施绝育手术的200元;
7. 实施复通手术的1500元。
最高报销额度:
1.自然分娩的2000元;
2.人工干预分娩(手剥胎盘术、子宫破裂、产钳助产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的最高支付限额2500元;
3.剖宫产的3000元;
4.剖宫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阑尾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等其他手术的3500元。
报销材料:
生育津贴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者符合计划生育证明;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4.医疗费用有效票据、处方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注:未在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女职工终止妊娠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报销材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社会保障卡(医保证和IC卡);
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
5.检查报告单;
6.诊断证明和用人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异地生育报销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2.婴儿出生或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 终止妊娠术的医学证明(须注明妊娠起止时间);
4.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
5.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总清单、医疗费用有效票据。
办理流程:
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计发。
女职工终止妊娠或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报销流程:
应在就医前10天由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登记备案手续。
异地生育报销流程:
女职工因公出差、探亲、休假,或派驻异地工作等期间需在外地生育分娩的,应在入院前(急产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用人单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外地生育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60日内由用人单位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