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新参材料:身份证复印件。
社保转入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养老和医疗参保缴费凭证。
公积金新参/转移材料:身份证复印件。
凯里市社保转移指南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的社保账户已暂停;
2、无任何欠费记录;
3、跨省转入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4)达到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足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参保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10年以上参保地转至户籍地的。
办理材料:
省内转移
1.参保凭证(转出地社保局转移窗口打印);
2.接收函(社保转入地);
3.联系函(社保转入地);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省外转移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社保转出地开具);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社保转出地开具);
3.《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社保转入地开具);
4.《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表》(社保转出地开具);
5.转移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省内转移
1、社保转出凯里
转入地开具《接收函》-交至转出地(黔东南市参保的人社局)-转出地再开具《介绍信》-将相关材料提交至转入地。
2、社保转入凯里
(1)携带转入地(黔东南市参保的人社局)社保局开具的联系函(医疗保险)接收函(养老保险)及身份证复印件交至转出地社保局的社保转移窗口办理
(2)将转出地社保局开据的参保凭证及信息变更表交至转入地社保局
跨省转移
1、社保转出贵州
(1)养老保险转移:经办人员持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市人社局政务公开大厅“社会保险转移”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2)医疗保险转移:经办人员持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市人社局政务公开大厅“社会保险转移”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3)失业保险转移:工作人员对初审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经办人员持《失业保险关系接收函》返回件、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表》到市人社局政务公开大厅“社会保险转移”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2、外省社保转入
本人或者单位代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并在黔东南市社保局开具《养老保险凭证》和填写《医疗保险变更信息表》,交至转入地社保局即可。
凯里市医疗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1.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比例50%;
2.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比例70%;
3.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比例80%。
注: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住院费用: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
二次以及以后住院费用:起付标准是650元。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
住院报销标准与医院级别有关:
三级医院标准:
1、从起付标准到3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5%,报销85%;
2、3万元到4万元的费用,职工支付10%,报销90%;
3、超过4万元到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则95%都可以报销,职工只要支付5%;
4、退休人员个人支付的比例是在职职工的60%。
办理材料: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办理流程: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凯里市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说明
报销条件:
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报销标准:
1、津贴补助
(1)怀孕7个月以下早产:享3月生育津贴;
(2)怀孕7个月以上顺产:享3月生育津贴;
(3)怀孕3个月以下因病流产:享1月生育津贴;
(4)怀孕3-7个月流产或引产:享1月生育津贴;
(5)难产及剖宫产:增加0.5月生育津贴,即3.5月;
(6)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0.5月生育津贴。
2、一次性补贴:
(1)流产:400元;
(2)顺产:2400元;
(3)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注: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也在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由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报销材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3.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6.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8.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
9.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
11.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