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2020-2-24

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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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下午,又有一好消息传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医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关情况。发布会透露一个重磅消息,医保费单位征收部分也要阶段性减半啦!

社保:中小微企业免缴

人社部副部长游钧介绍,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免、减、缓三项措施。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

1、湖北省外的中小微企业,2-6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全部免征;

2、湖北省外的大型企业,2-4月的上述费用减半征收;

3、湖北省内所有企业,2-6月的上述费用全部减免。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大型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同时明确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4%,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公积金:缓缴,不算逾期

住建部副部长倪虹介绍,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三项阶段性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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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减半!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介绍,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前提条件下,在确保待遇支付条件下,从2月份开始阶段性减半征收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

初步匡算,减征措施最大可为企业减负1500亿,有利于支持企业复工和减轻企业负担,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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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议精神,21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近期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保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阶段性减半征收。

《意见》明确了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保费的基本思路,由各省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制定具体政策。

一是自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

二是分类施策,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

三是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

四是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和跟踪分析,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五是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省份要于3月5日前制定具体方案并报备,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出现积极变化。各地开始推动有序复工复产,努力将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经初步匡算,若全国普遍实施减征措施,最大可为企业减负1500亿元左右,将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

参保人员待遇问题受影响?

阶段性减征措施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发布后媒体和公众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医疗救治工作是疫情应对的重中之重,疫情发生后,国家医保局立足本职,会同有关部门两次发出紧急明电,明确提出专项要求,综合运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一是,对于确诊和疑似患者,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减轻就诊后顾之忧。

二是,针对疫情特点,有针对性的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

三是,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预付专项资金,无论是本地或异地患者,都实行先救治、后结算。

近年来职工医保制度总体运行平稳,2019年统筹基金当期结存2066亿元,当年底累计结存1.36万亿元。“保障待遇支付我们是有信心的,也是有能力的。”

《意见》强调,要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同时要求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和群众事务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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