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报 第20期合集——案例分析

2017-12-8

                

20-01  员工要求社保折现,离职后却要经济补偿?

【案例】张某系外地农民工,于2014年8月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4000元。同时,双方订立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张某不要求餐饮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张某,张某自行承当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法律后果等。工作至2016年7月,张某以餐饮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认为,张某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却反过来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还要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发生争议,张某遂向某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请问仲裁委该如何裁定?

 

答案: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餐饮公司所订立的《社保补偿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后经过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将每月所得500元社保补偿返还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依法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向张某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

评析:依法缴纳社保义务不可规避。

 

20-02  新员工培训后离职,员工是否要补偿?

【案例】深圳某IT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招聘一批新员工做Sales(销售),负责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和销售。公司通过人才大市场的现场招聘方式,找到20名合适的员工。员工入职后,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约定培训的服务期和违约金。同时,公司组织了新员工培训,安排专职人员对公司产品的技术原理,性能,销售话术,产品卖点等内容进行讲解。入职后2个月,5名员工提出离职,公司要求员工交付新员工培训的违约金。该员工认为公司的违约金是违法的,自己不需要履行。

请结合本案例分析,新员工培训后离职,员工是否要补偿?


答案:本案例中,企业的新员工培训是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不属“专业技术”培训,不能够根据《劳动合同法》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所以即使签订了培训协议,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一纸空文,发挥不了任何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0-03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案例】员工王某入职深圳某公司,任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0年5月1日到2013年4月30日,到了2013年3月底,公司考虑到王某的工作能力一般,也没有发展潜力,不能够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准备在王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前一个月提出不再续约。王某离职后,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某的申请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吗?  

 

答案:本案例中,王某的申请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提前通知与经济补偿金无关,而是与代通知金有关。经济补偿金只与是否续签合同的情况直接相关,是否提前通知不影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另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必须提前通知是否续签,所以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单位必须提前通知,或者地方性劳动法规规定单位必须提前通知,那么单位就不需要提前通知


20-04  违反公序良俗,单位有权将员工辞退吗?

【案例】孙某于2006年6月23日入职某保洁公司,任公司保洁职务,在职期间某日,保洁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向除孙某外的所有员工发放了购物卡,唯独没有给孙某,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吵架至厕所,孙某使用装有尿液的塑料桶向人事行政部经理泼洒尿液。某保洁公司认为孙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孙某主张自己的行为并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请问孙某的仲裁请求会得到支持吗?

 

答案:仲裁委驳回了孙某的仲裁请求。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由管理者、劳动者和客户等众多人群组成并活动的公共场所,在此场所从事社会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基本的礼仪公德。孙某向人事行政部经理泼洒尿液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同时也给其他员工造成了恶劣的示范作用,客观上损害了公司的办公秩序和形象。在此情况下,某保洁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20-05  签署《离职申请》需谨慎,别给自己挖大坑!

【案例】刘某在X信息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任高级电脑工程师,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0800元加绩效工资。刘某称其在怀孕三个月的时候,X信息公司欺骗其填写离职申请,导致其损失工资50000元,欠缴社保保险和生育津贴,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给予补偿。X信息公司认为,刘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其本人填写的《离职申请确认表》中离职原因为:“本人因个人原因,特申请离职”,并声明:“自本人在签署之日起,X信息公司不欠本人任何工资、奖金、费用补偿、任何钱财或任何形式的报酬,X信息公司对本人也不负有任何未履行的义务,本人对公司不存在任何权利要求……”。刘某还在《回执联》上确认,“本人因个人原因,与X信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享有的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不存在任何异议”。因此,不同意刘某的补偿要求。刘某提出仲裁。

请问刘某的仲裁请求会得到支持吗?

 

答案:仲裁委驳回了刘某的仲裁申请。    

评析: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刘某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辞职并签署《离职申请确认表》和《回执联》,即认可公司不欠其任何工资、奖金、费用补偿及任何钱财或任何形式的报酬,对刘某也不负有任何未履行的义务,且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其签字时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所以,仲裁委采信刘某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刘某的仲裁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关联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