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养老保险补缴资格核定业务受理机构的通知

2016-7-29

为进一步为北京朝阳区辖区内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社保经办服务,根据北京市局统一要求以及2015年年底市局发布的行政部门审批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自2016年8月1日起,跨年补缴审批流程有所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一、调整依据及时间界点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调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实施之日“2011年7月1日”为界,养老保险补缴资格核定工作,将根据按补缴时间段及补缴时长的不同,分别由朝阳区养老保险行政事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受理中心”)及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承担。

二、区受理中心养老保险补缴资格核定业务受理范围及受理方式

(一)受理范围

1.2011年7月1日前的养老保险补缴资格核定工作;
2.补缴时间跨2011年7月1日的养老保险补缴资格核定工作;
3.外埠人员申请超5年(含)的养老保险补缴资格核定工作。

(二)业务流程

养老保险补缴资格核定所需材料不变,约号办理。

三)特殊说明

养老保险补缴资格在区受理中心审核通过后,请申报单位携带相关材料至区社保中心办理补缴缴费业务。

三、区社保中心养老保险补缴资格核定业务受理范围及受理方式

(一)受理范围

2011年7月1日之后养老保险补缴资格核定工作(不含外地人员补缴五年以上的养老保险),

(二)业务流程

具体流程可以登录北京朝阳区人社局官网进行查询。

四、请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按照新流程要求准备经办材料办理,确保一次性办结养老保险补缴资格核定及补缴缴费业务。

(文章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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