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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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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期限,只要员工过了试用期期限,不论办理转正手续与否,该员工在法律意义上就已经和转正员工没有区别。如果公司要以“不胜任”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那么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有胜任岗位工作标准; (2)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 (3)经过调岗或者培训的证据 (4)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 (5)听取工会意见(可有可缺) (6)劳动法律师对解除进行合规的评估 (7)送达解除通知、支付经济补偿金N+1,出具离职证明 (8)办理社保转移、档案转移 如果缺少以上条件,很可能造成违法解除。 支招:新员工试用期情况跟踪很重要,建议HR重视试用期员工动态跟踪,并做相应的情况记录及手续办理。这种情况和续签《劳动合同》同等重要!不可当儿戏。
你想低头而我姓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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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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