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参保人员门诊可以在全市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含村卫生室)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到二、三级医院就医的,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含村卫生室)办理转诊。急诊和住院医疗可在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2.参保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包括学籍卡)或医保卡和《上海市基本医保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就医。参保人员持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院记账结算,其余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3.参保人员医疗凭证报损、报失期间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在发生医疗费用之日起的3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 (包括学籍卡)或医保卡和《上海市基本医保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就医记录册急诊附页、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等,住院医疗还需提供出院小结及复印件、医疗费明细清单,到就近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或者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报销。 二、查询 1.医保网站和962218自助语音服务系统统一采用密码进入的查询方式,参保人员需要查询个人账户信息的,必须通过密码验证后,方可在医保网站或962218自助语音服务系统进行查询。 2.参保人申请设置个人信息查询密码,需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到各区县医保中心、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申办。 3.962218自助语音服务系统或各区县医保中心、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可为参保人提供信息查询密码修改。参保人在完成查询密码修改后,于次日可在医保网站的“个人医保信息查询”项中进行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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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佳